一起屠宰牛肉中检出“瘦肉精”案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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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素琳,曹荣东,马娜,和塍,李德林,洪瑞凤.一起屠宰牛肉中检出“瘦肉精”案件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2023(7):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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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素琳 曹荣东 马娜 和塍 李德林 洪瑞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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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 普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3. 怒江州动物卫生监督所;4. 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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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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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解决牛肉中检出“瘦肉精”后,如何对屠宰主体处罚的问题,通过对一起屠宰牛肉中检出“瘦肉精”案件进行分析,引出目前各地对该类案件的4种处理情形,认为对于屠宰后出场的未深加工或未制作为肉类制品的检出“瘦肉精”的牛肉,在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将案件定性为“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牛肉案”,由农业农村部门对屠宰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本文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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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屠宰肉牛 “瘦肉精” 屠宰主体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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