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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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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西部大开发政策显示了政府促进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决心。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西部大开发成功的关键是如何保护本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扭转自然资源退化的趋势。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部分,政府决心解决支持发展的必要环境条件。其中,土地退化是最重要的环境问题。本文仅从分析目前我国环保法律制度对于土地退化防治的规定不足之处,来探讨我国环保法律制度应如何完善,更好的为土地退化防治乃至整个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2.
分析了西部产业集聚区发展现状及问题,结合河南产业集聚区整合发展经验,提出了西部产业集聚区应依托《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现有“两横一纵”的产业分布格局为基础,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生产要素市场、提升产业水平、保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来实现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3.
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 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文明 《防护林科技》2000,(4):12-14,46
在充分总结三北工程建设 2 3年取得丰硕成果 ,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的基础上 ,指出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应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的主体。确立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四期工程规划的基本思路是 :坚持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连续性 ;维护三北防护林建设的完整性 ;防止对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这一主体工程的肢解和弱化 ;完善机制 ,确立三个主体 ;把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4.
促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生态村建设,是西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本文从生态村的内涵界定着手,提出三种适合西部地区发展的生态村模式类型,并将主观效用引入生态村评价体系,对生态村建设进行全面的主、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5.
本文在重点总结西部地区四川省4个监测年度的林地监测基础上,结合监测中发现的某些难点及问题,以四川省代面,从服务西部大开发的角度出发阐述本人的观点和建议,旨在为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林地管理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6.
促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生态村建设,是西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本文从生态村的内涵界定着手,提出三种适合西部地区发展的生态村模式类型,并将主观效用引入生态村评价体系,对生态村建设进行全面的主、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7.
浅谈西部地区占用征用林地存在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祝国祥 《四川林业科技》2006,27(3):67-69,72
本文在重点总结西部地区四川省4个监测年度的林地监测基础上,结合监测中发现的某些难点及问题,以四川省代面,从服务西部大开发的角度出发进行阐述并提出建议,旨在为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林地管理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8.
从污染场地的概念出发,综述了我国污染场地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现状,指出了我国在这方面还很不完善。提出了应制定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探讨了加速土壤污染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指南的官方批准、发布及其实施进程。  相似文献   

9.
试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机制的构成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西部开发面临生态环境的严峻挑战。为尽快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情况,必须建立健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其机制的建立应遵循整体性、客观性、有效性及互利性的原则。以反映机制、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补偿机制作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机制的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10.
西部大开发 ,生态环境建设是基础和关键 ,而内蒙古西部恶劣的生态环境将是制约西部大开发的最大障碍。探讨内蒙古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不仅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和民族振兴的根本需要。  相似文献   

11.
从中俄森林保护法律体系若干法律制度的比较中, 总结一些有益于我国森林保护的法律措施, 希望对我国森林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能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2.
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植物新品种是维护遗传资源多样性、推动农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日本是亚洲最早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也是亚洲唯一一个经历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转变为1991年文本的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悠久的历史。文中分析了日本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重点对比中日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保护对象、主要授权要件、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农民特权、品种登记制度和法律责任6个方面的区别,总结日本在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中的优势与特色制度,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林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作为成功进行植树造林、迅速实现国土绿化的国家,韩国实现森林生态修复的良好经验和森林管理政策获得世界瞩目。文中对于法律层面的韩国森林立法进行分析,并比较中韩两国森林立法异同。韩国森林立法已构建出较为完善的“基本法+单行法”体系,即以《森林基本法》为基本法、以《森林资源法》等19件专门法律为主干。中韩两国森林立法既体现出差异性,又存在共性。两国森林立法在体系化建设、政府职责、森林功能的规定、森林类别的界定等方面表现出显著不同,而在法律渊源、立法价值取向、林地管制和林木采伐制度、林业规划和经营方案制定等方面则体现出共性。韩国森林立法体系建设对完善我国森林立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未来的森林立法应加强体系化建设,特别是针对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领域要增加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4.
德国的森林法举世闻名.文章对德国的地区森林规章制度发展史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总结出取得成功的经验和特点:1.历史悠久,用森林规章治林长达千年,2.森林规章起源于地方,立足于地方,具有强烈的地方性;3.森林法制体现林业政策的稳定性,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规律;4.林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融合于森林法中,实现对各种所有制森林的科学管理。我国的森林法制基础薄弱。借鉴德国的经验,建议我国制定地方森林法或森林法执行细则,以健全法制,保证和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林业法律概念与影响因素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业法律概念是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确定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前提。准确把握林业法律概念的涵义直接关系林业执法实践。本文分析了林业法律概念的构成特点以及林业技术术语、国家生态政策、林业法制统一因素等对林业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3大生态系统,具有很高的生态与经济价值。经历早期的过度开垦与破坏,湿地的全面保护与科学恢复已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相关的法律将为湿地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文中通过对世界上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部分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介绍各国在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特色与优势,并总结其经验;概述我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构现状及问题,提出国外经验对我国湿地恢复、湿地补偿和公众参与3个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我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潜力巨大,但开发利用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政策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瑞典的林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其产业政策及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文中在对中国和瑞典2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及产业发展状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类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经济扶持类政策3个方面对中、瑞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瑞典在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方面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即提高政策手段的关联性与系统性、调整补贴政策、积极实行配额制度以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相似文献   

18.
中美国有林森林经营计划制定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是世界上林业较发达国家之一,国有林经营有着悠久的历史。文中对比分析了中美国有林森林经营计划的发展历程、法律基础、制定过程以及森林计划内容。针对我国国有林森林计划中的不足,提出:1)加强国有林森林经营计划制定中的公众参与;2)细化国有林管理,重视可获取的最佳科学信息;3)加强计划评估、制定、监测的适应性管理;4)以可持续经营为核心制定国有林森林经营计划;5)转换立法思路,完善国有林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9.
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动态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周志华  蒋志刚 《林业科学》2004,40(5):151-156
搜集整理了我国 1982— 2 0 0 1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数据 ,在此基础上对受管制物种数量、贸易国家数量、动植物来源、贸易目的构成等参数的变化动态进行分析。分析表明中国正在从一个野生动植物出口型国家转变为进口型国家 ;受管制物种的数量从 80年代的不足 10 0种增加到现在的 5 0 0种以上 ,显示 1991年以来实行的一系列管理法规和 1998年实行的新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对加强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和进口物种的管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贸易国家数量从 10个左右增加到 5 0个以上 ,许可证主要被用于商业性贸易目的 ,表明贸易活动日趋活跃 ;目前我国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中仍有许多贸易物种基本为野生来源 ,对野生种群构成巨大压力。提出了加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法律地位 ,加强对狩猎和采集活动管理 ,鼓励人工繁殖和培植野生动植物 ,适当监督和控制动植物进口数量等建议。  相似文献   

20.
履约期待权救济措施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期前违约"或"预期违约"制度.英美法的期前违约制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与期待贬损.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的期前违约制度,但不是完整的引进,而只是引进了部分内容.合同法仍然是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期前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期前违约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应尽快完善我国合同法的期前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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