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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真正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本准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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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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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报酬有限是国际合作社运动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基础。试想,如果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资本的报酬不被限制,那么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必然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早在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修订章程时就加上了“股本利息应受限制”原则。当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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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当年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这部分盈余必须实行盈余返还,这是正确反映合作社成员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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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当年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这部分盈余必须实行盈余返还,这是正确反映合作社成员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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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哪些义务?
答: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互助性,作为社员可以得到合作社组织的帮助.享受各项权利,但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以下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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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24家专业合作社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湖北省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有制度背景下的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主要有: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强,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普通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为此,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健全合作社评估及监督机制和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等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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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普通成员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剩余侵蚀及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剩余侵蚀已成为农民合作社健康成长、规范发展的掣肘,探索剩余侵蚀现象并寻求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之策,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收入分配理论和产权理论,利用甘肃省农民合作社实地调查数据,采用Logit回归模型,从普通成员视角分析了甘肃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剩余侵蚀现象及其形成原因。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剩余侵蚀现象,主要有:20.83%的普通成员表示没有得到二次盈余返还,30.63%普通成员表示从未行使表决权,还存在私自占有交易佣金、挪用盗用合作社资产和为他人担保等损害普通成员的利益的现象,比例分别为20.63%、18.96%和34.79%。普通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否入股和加入合作社的目的对剩余侵蚀有着显著影响,普通成员对合作社运营管理关注度不高、重视度不够、参与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导致合作社剩余被管理者侵蚀。因此,政策应加强引导完善分配制度,明晰内部产权归属,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提高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保障普通成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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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可分配盈余需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当前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足,围绕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发挥服务成员,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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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何义务?
答: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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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鲁庄镇念子庄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在郑州市、巩义市农业局的悉心指导下于2005年4月26日组建成立。该合作社先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了认真分工,明确了职责,规定每月1日、15日为工作例会日,理事会与龙头企业协商制定了“五统一”服务措施,即凡加入本社的社员,均有权利享受到本社提供的统一培训、种猪购买、饲料供应、疫病防治、生猪销售“五统一”服务。合作社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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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享有分配的权利。同时,“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面临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这时所有成员都有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