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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以下简称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发生此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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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作物种子的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农业生产中也常常会发生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所引起的农作物损失事故。这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曾经有很多部门为此引发过争议,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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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是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虽颁布多年,但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造成田间事故的原因,仍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就田间现场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原因,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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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如果是种子使用者自己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致,种子经营者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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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生产上经常出现因假劣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情况,相关报道也逐渐增加,如对种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赔偿细化量化以及如何举证、诉讼中的注意问题等都有比较清楚的论述。种子管理部门除责令种子经营者对劣质种子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外,同时还要对劣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处罚。但探讨如何处理好赔偿和处罚关系的文章却较少。乐山市种子管理站在多年实践中就种子案件采用了重赔偿轻处罚的方式,现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同行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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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生产中,因农作物种子带菌而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对于此类事故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是什么,法律界和种子界至今未有定论.笔者试通过对两例典型种子带菌案的分析,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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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种子纠纷处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纠纷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种子质量、栽培技术、品种适应性、自然灾害等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经营者之间就其损失原因和责任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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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会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处理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发生的纠纷时,必须区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品种适用性问题或是技术服务问题,才能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和技术服务者谁来承担。要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相当不易。下面以一案例简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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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的实施规范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种子使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通过投诉依法解决种子质量纠纷的事件逐年增多。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通过对种子质量投诉及鉴定过程的初步分析,提出存在问题,以期有针对性地加强种子管理工作。1种子质量投诉1.1投诉的起因种子质量投诉是种子使用者购买商品种子后,在播种到收获的全生育期内,农作物的田间表现与其预期目标不一致,认为由于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产量和收益减少,并与种子经营者不能协商解诀时向有关部门提请处理的行为。通常是种植面积大,产量和收益损失大,有的甚至绝收,与经营者就赔偿难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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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发生纠纷时,必须区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品种适用性问题或是技术服务问题,才能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和技术服务者谁来承担。要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相当不易。下面以一案例简述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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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子索赔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实际工作中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一是是否属于种子质量问题 ,以谁的检验结果为准 ;二是所争议种子是否为该种子经营者出售 ;三是赔偿额中“可得利益损失”怎样计算 ,赔偿由谁来监督执行。1 种子质量鉴定1.1 种子质量鉴定机构 :当因种子质量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 ,就必须有一个合法公正的质量仲裁鉴定机构。随着我国加入 WTO和人们法律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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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对丰产不丰收判育种家赔偿案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品种和种子.既是<种子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客体,又是<种子法>定义的最明确的术语;实践中,无论是因品种问题还是因种子质量问题.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法院都要求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追偿责任.说明这也是最易出错的问题.作者借助一则由某省府所在地法院再三审理.众多法律专家和农业专家参加的典型案例.就品种和种子的有关法律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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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对赔偿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不大,对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较大。下面就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几种常用方法,谈谈个人意见,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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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和种子,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客体,又是《种子法》定义的最明确的术语;实践中,无论是因品种问题还是因种子质量问题,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法院都要求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追偿责任,说明这也是最易出错的问题。笔者借助一则由某省府所在地法院再三审理,众多法律专家和农业专家参加的典型案例,就品种和种子的有关法律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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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有时会受到种子质量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减产、减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如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序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就需要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田间现场鉴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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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是农作物种植材料和繁衍材料,包括果实、根茎、苗木、叶、花、籽粒等。农作物种子质量是农业生产安全的前提,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不断修正《种子法》相关内容,为广大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法律、行政、经济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种子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种子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我国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关系到我国农业健康发展。通过分析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类型,造成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提出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途径,对维护种子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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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单方实施了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用种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立法法》确立的同位法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和农业部办公厅给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中"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的规定,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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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的种子法律法规意识逐步增强,种子使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种子质量纠纷逐年增多。这些纠纷有些是种子质量事故造成的,有些是非种子质量事故造成的。非种子质量事故是指种子质量合格,因非种子质量因素(如气候因素、栽培因素等)造成作物减产、使用者减收甚至绝收的农业生产事件。非种子质量事故一旦发生,或影响巨大,损失惨重:或上访告状,纠缠不清。非种子质量事故虽然种子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给种子经营造成的影响很大。本文结合作者多年实践分析了非种子质量事故的形成因素和责任归属,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