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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二)对有关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四)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给予部分贴息;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五)努力扩大生产,保障疫苗供应。(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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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禽种业》2006,2(8):59-59
据了解,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国家多项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业实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虽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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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4,(3)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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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曾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一是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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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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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了家禽养殖业的六项税收政策及优惠。一是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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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为规范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于2004年4月颁发了《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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