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例:去年麦收期间,李某驾摩托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路上的小麦,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车辆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李某伤愈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小麦的所有权人是农民庄某,他将脱粒后的小麦晾晒在公路一侧,占据了道路近一半的宽度,自己驾车路过这一路段时只得驶入逆行道,因此才出现这一事故.同年10月底,李某将张某和农民庄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庄某辩称,自己虽然确实在事发地段晾晒过小麦,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提及小麦所有权人的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逆道行驶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庄某是小麦的所有者,其晾晒在路面上的小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畅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案例 2008年6月18日,李某驾摩托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路上的小麦,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车辆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李某伤愈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小麦的所有权人是农民庄某,他将脱粒后的小麦晾晒在公路一侧,占据了道路近一半的宽度.  相似文献   

3.
案例 2008年6月18日,李某驾摩托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路上的小麦,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车辆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李某伤愈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小麦的所有权人是农民庄某,他将脱粒后的小麦晾晒在公路一侧,占据了道路近一半的宽度.  相似文献   

4.
案例:2008年6月18日,李某驾驶摩托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公路上的小麦,将摩托车驶人左侧车道,恰好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摩托车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面包车车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相似文献   

5.
<正>案例:2006年10月18日,李某驾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路上的花生,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  相似文献   

6.
<正>案例村民李某一直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2014年3月,载着乘客的李某在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导致车上乘客王某受伤,出租车受损。事后,经双方协商,农用车主张某赔偿出租车主李某"事故赔偿金"4500元,并签订了"以后再无纠纷"的书面协议。之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做出了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出租车的车损确定后,双方无法就车辆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诉  相似文献   

7.
正2012年10月4日,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将承包的一农田整改工程的砌石坎的业务包给李某,口头约定砌石坎以每方150元计酬。李某找了肖某等8人一起干活,约定按每天100~150元不等计酬,肖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李某安排和监督检查。2012年10月20日,在工程开始不久,肖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石头砸伤,花销医疗费15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李某、肖某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后,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李某、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相似文献   

8.
正案例:张某9岁的儿子在李某所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一袋包装粗糙、味道可疑的"三无"产品"辣条"。吃后因肚子剧烈疼痛,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经有关部门鉴定,系食用过期劣质"辣条"所致。面对张某索要22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李某以"辣条"并非其所生产为由一再拒绝。那么,李某究竟应否担责?说法:李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  相似文献   

9.
张魁 《农家顾问》2005,(4):64-64
编辑同志:林某2002年向银行贷款5万元搞果业开发,由林某的舅舅张某和伯父李某共同担保,后因林某管理不善,投资失败,林某举家外出打工。当贷款到期后,在无法找到债务人林某的情况下,银行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李某全家也外出了无法联系上。银行只能找到担保人之一的张某,要求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偿还欠款。而张某不服,只愿意承担其中的部分连带责任。协商未果,银行申请法院对张某实行了强制执行,请问银行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10.
赵霞 《新农民》2010,(8):66-66
2007年张某婚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结婚,2009年3月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由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  相似文献   

11.
今年年初,刘某为做水泥生意,从张某手中借款6万元,言明三个月后返还。债务到期后,刘某以亏本为由拒不还债。他家有一幢价值20万元左右的私房,张要求其卖掉房子还债,亦遭拒绝。之后,刘某便与妻子李某离婚,双方约定私房为其妻李某所有,所欠债务由刘某一人承担。这样,张找刘、李二人均讨不到债。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及时清偿债务并承担利息。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所欠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作出判决:刘某所欠张某的6万元借款及利息由刘、李两人共同承担。刘某与李某已离婚,并约定房…  相似文献   

12.
案情: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李某位于某镇四层房屋的一楼店面,租期从2009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时支付了租金。2011年9月17日,李某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山区农民,年前有一天乘坐亲戚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赶集。行驶途中,由于张某操作不当,三轮车翻到水沟里,车上六人全部都受了伤。我因此花去1000多元医药费,我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时,张某说:“我没有收你的车票钱,你的医药费我不负责。”张某没有收我的车票钱,就可以不赔偿医药费吗?我该怎么办?读者李生荣李生荣读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该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用三轮车载客因操作不当致使三轮车翻倒,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张某应承担…  相似文献   

14.
方园 《新农村》2014,(11):37-37
李某与张某合伙开了一家超市,曾共同雇用我为销售人员。因超市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我被拖欠了四个月的工资,共计8800元。一个月前,李某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30天内付清。由于到期后李某不知去向,我只好要求张某支付。可张某认为,欠条是李某写的,其并没有签字或盖章,说明这只能算是李某认可的个人债务,而与其无关,我只能找李某催讨,而不应向其索要。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5.
李某与张某合伙开了一家超市,曾共同雇用我为销售人员。因超市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我被拖欠了四个月的工资,共计8800元。一个月前,李某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30天内付清。由于到期后李某不知去向,我只好要求张某支付。可张某认为,欠条是李某写的,其并没有签字或盖章,说明这只能算是李某认可的个人债务,而与其无关,我只能找李某催讨,而不应向其索要。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6.
家住山东省无棣县某村的李某万万没想到,替朋友签个字,居然要承担5万元的还款责任!原来,在去年3月,李某的一个朋友请他帮忙,说只要到银行帮忙签个字就行,不要他承担任何责任。碍于朋友情面,李某没有拒绝。  相似文献   

17.
家住山东省无棣县某村的李某万万没想到,替朋友签个字,居然要承担5万元的还款责任!原来,在去年3月,李某的一个朋友请他帮忙,说只要到银行帮忙签个字就行,不要他承担任何责任。碍于朋友情面,李某没有拒绝。  相似文献   

18.
<正> 去年年初,刘某为做水泥生意,从张某手中借款6万元,言明三个月后返还。债务到期后,刘某以亏本为由拒不还债。他家有一幢价值20万元左右的私房,张要求其卖掉房子还债,亦遭拒绝。之后,刘某便与妻子李某离婚,双方约定私房为其妻李某所有,所欠债务由刘某一人承担。这样,  相似文献   

19.
潘家永 《新农村》2008,(3):36-36
上月下旬的一天,我驾驶四轮农用车时将在公路上骑车的张某撞倒,致其受轻伤。公安交警部门经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驾车行至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这种责任判定,我难以认同,请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20.
《农家致富》2013,(2):54
【案例】王某与张某签订工作服订做合同,但张某没经其同意便将服装交由李某完成。后经验收,该批服装不符合王某与张某所签合同要求,但张某与李某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王某无法得到赔偿。【评析】《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