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试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介绍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四)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原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以及本罪的认定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探讨林业司法问题,为林业执法、司法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因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 相似文献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5.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依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的规定而增设的罪名。在实践中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可能面临的难题不仅有相关法律程序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表述不一致引起的认识分歧,而且还存在他人合法权益和国家保护珍贵植物资源法律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的通过无疑使我国林业刑事立法有了最新的重大进展,尤其是对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行为,在《刑法》原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保护的范围由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相似文献
7.
在深圳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2011年12月30日,经过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全体民警23天以来的连续奋战,成功侦破"12·7"特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系列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打掉6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团伙,缴获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225公斤,使这一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案件的成功侦破,令人欣慰,也需要对案件的成功侦破进行深入的思考与总结.
一、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7日,有市民在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登山时,发现山上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被采伐、毁坏的痕迹,该市民随后向媒体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进行了举报.梧桐山风景区是深圳市唯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也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珍稀动植物的最重要的庇护地和资源库之一,园区内植物茂密,分布着众多的国家保护动植物资源,对保护深圳市生态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誉为"深圳之肺".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盗伐林木等19类刑事案件。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和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又分别增加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件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在这些案件的侦查中引入情报分析方法、应用相应分析工具,能在不同领域中提高侦查效率,增强森林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相似文献
9.
非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犯罪,在1997年刑法典中并没有进行罪名确定.1997年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只是对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了刑事责任明确,而作为森林资源的林地并没有进行明确.为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加强对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单独对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正,这一修正对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明确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2年3月2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规定对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定罪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15.
慈利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克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周克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1月,被告人周克玉与本组村民杨某为责任田埂上的一颗樟树发生权属争议,在政府未作出处理之前,被告人周克玉于2003年11月30日雇请他人强行将此樟树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立木材积为3.474立方米。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克玉雇请他人无证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周克玉犯罪后,有主… 相似文献
16.
为保护我国的珍贵植物资源,对305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与分析,结果表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多发生在林业资源丰富且经济水平比较低下的西南偏远地区;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以下,多为自然人犯罪;犯罪动机主要是营利和自用;犯罪行为多是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的采伐和毁坏行为;各地对犯罪对象范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存在不统一性;犯罪刑罚力度偏轻,缓刑适用率高,对罚金数额确定多由各地法院自由裁量,非刑罚措施适用较少,仅以树木的数量市场价值量刑,忽视了生态价值。 相似文献
17.
最近,笔者在某内部刊物上读到一篇森林公安法制论文,文章对非法采挖红豆杉树蔸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文中,作者列举了在实际执(司)法活动中的存在的一些分歧,并明确表示自己倾向于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查处,但又认为在罪名认定上值得商榷,认为应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更妥。 相似文献
18.
最近,笔者在某内部刊物上读到一篇森林公安法制论文,文章对非法采挖红豆杉树蔸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文中,作者列举了在实际执(司)法活动中的存在的一些分歧,并明确表示自己倾向于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查处,但又认为在罪名认定上值得商榷,认为应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更妥。 相似文献
19.
四、关于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的修改内容,增加了一条,修改了两条。 (一).增加一条,即第40条,是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 相似文献
20.
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同时,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正,它实质上是增加了三个新罪名,即: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