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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4):3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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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文号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新《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5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46号公告关于《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的实施,我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的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进人了崭新的阶段。其中,农业部兽药产品文号核发工作一直被众多兽药生产企业所关注。作者在从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值得引起各申报单位注意的普遍性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希望借本文为各兽药生产企业顺利申报兽药产品文号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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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5,10(6):40-40
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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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2005年下半年,农业部在江苏省开展兽药GSP试点工作,由于没有成熟的模式,江苏省农林厅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参照人药GSP认证的相关内容制定了《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笔者参加了试点企业的申请认证准备工作,认为申请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在申请认证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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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已颁布多年,但目前不按《条例》、《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下同)的行为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管理与生产、经营一手抓。目前,兽药监督管理由省、地(市)、县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具体操作上一般由省农业厅畜牧局、地(市)、县畜牧兽医站执行,这些部门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般都办有自己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所需的许可证由主管畜牧局、畜牧兽医站填写后,到农业厅、农业局盖个章就行了。这些企业在生产、销售兽药中出了问题,一般是内部处理了事,至多对责任售货员进行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绝少有吊销自己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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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7):18-18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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