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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B动物医院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其执业兽医张某涉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立案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本文对该案的适格主体、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点评。此外,对不遵守"先照后证"的违法从业行为,执业兽医违法从业,违法所得认定及法律法规宣贯等内容进行了思考,以期为此类案件的查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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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动物诊疗行业不断发展,在此期间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据有关文件显示,我国动物诊疗事故和动物医疗纠纷问题在行业发展中持续提升。而动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始终是动物诊疗事故处理环节上的一大难点。目前,我国动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体现出三项特点,即鉴定对象以犬类为主、普遍是动物主人提出进行技术鉴定、普遍在动物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基于此,文章从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出发,对动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详细分析,最后立足政府、医院与个人三个角度提出动物诊疗事故的有效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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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废水随意排放极易引发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本文介绍了一起经专项活动查处的涉嫌违法排放诊疗废水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证据收集要点、违法行为认定进行了讨论,对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诊疗废水和排放处理不达标诊疗废水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并建议详细列明具体适用条款和内容,以体现法定、公开、公正的处罚原则。同时提出要关注诊疗废水的排放问题,以期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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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一起经营、加工病死动物案的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结果、案件移交、处理结果进行了梳理,认定本案性质较为严重,总体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本文从执法主体认定,物证流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任规避等作了分析和讨论,认为执法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监督执法水平,以期为官方兽医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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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动物医疗诊疗日趋频繁,兽医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在2015年3月14日,天峨县六排镇畜牧兽医站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处理一起动物医疗事故案件调解,案件尽管以调解的方式结束,但在处理调解过程中,也发现在适用法律方面还缺乏依据,现就此案的处理体会与同行们共同控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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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起运输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的查处,详细介绍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流程,包括案件来由、案件查处经过、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处罚决定等一系列过程,同时对案件提出了看法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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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湖北省英山县石头咀镇个体兽医余某,无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该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私自购进生物药品进行动物防疫活动,严重干扰了动物诊疗秩序和动物防疫秩序,经多次劝诫他置之不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有关部门对余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2000年3月该镇兽医站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求依据《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进行查处。
二、立案查处
接到报告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由动物防疫监督员到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余某多年来一直流动性地在该镇四五个村进行动物诊疗活动,他以营利为目的,对诊疗不负责任,扰乱了该兽医站动物诊疗秩序,影响了该镇动物防疫计划。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认为余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45条第2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5条第3款、第30条的规定,并于3月5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余某不但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从事该项活动。3月17日县所又下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6日县畜牧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余某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保证不再从事该项工作。可是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4月18日县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省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力,通过邮寄送达。
三、强制执行
余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履行义务。县所于6月28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后认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得当,决定立案强制执行。9月14日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余某实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余某态度蛮横,并阻碍执行公务,县法院以妨碍执行公务对其予以刑事拘留15天。
四、几点体会
这起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最终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点体会:
1、这起案件在查处过程中遇到阻挠和压力,少数领导碍于人情,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几次暗示此案不必再查。而办案人员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得当,就坚决一查到底,同时也将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呈报有关领导,得到县人大领导的大力支持。
2、此案在查处中适用了《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原因在于《动物防疫法》只在第45条第2款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我们按照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原则进行了处理。此外《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罚,因此这种处罚设定是合法的,运用地方法规条款也是正确的。但是《动物防疫法》颁布两年多来没有配套法规规章,例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问题就无据可依,难以具体操作。应尽快制订《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监督实施办法》、《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以便执法人员操作,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3、这起案件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很大。两名监督员从3月至9月历时7个月办理此案,经费上投入几千元。县级所没有固定办案经费,办起案来困难很大,只能靠检疫收入办案执法。
设备不足给处理此案也带来诸多不便。办案必须有先进的办案工具和设备,如摄像机和交通工具,能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提高办案效率。由于县级资金不足财力有限,设备只能想象不能成为现实。建议上级部门给予扶持,以保证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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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通过例行检查,发现了一起涉嫌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经集体讨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 445元,并处3 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文对该案的适格主体、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内容进行了点评,对同类案件的查处进行了重点分析,提出应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规章修订与完善,重视执法与普法工作双管齐下,强化部门间协作机制,以提高查处效能,进而优化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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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3):69
编者按:新疆自治区博乐农五师畜牧局张本河同志来信谈了对2000年第7期《从销售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看执法文书的应用》的感想,并对"法制建设"栏目今后的改进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杂志的发展得益于广大读者的关注与支持,对此,我们深表谢意。
中国牧业通讯杂志社:
贵刊2000年第7期"法制建设"栏目中刊登的《从销售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看执法文书的应用》一文,对于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处理违法案件很有指导性。
该案例对动物产品的质量鉴定、追回有害动物产品和无害化处理上突出了一个"快"字,确保了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该案件的处理有步骤、有顺序、一环紧扣一环,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书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应用法律条款适当,这样的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无空可钻。
我认为,"法制建设"栏目今后应刊登更广泛的牧业行政执法及有关方面的案例,例如草原监理、种畜禽管理、兽药管理、饲料管理等,来提高广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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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农业农村局对C宠物医院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立案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5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文对该案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做好农业系统内监管与处罚环节无缝对接,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采用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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