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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通常称为种子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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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通常称为种子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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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29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实施以来,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越来越多,已成为农村销售种子的主要渠道,对搞活种子市场、方便农民购种、推广优良品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种子包装标准中未说明哪些标准是用于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农业执法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掌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者故意混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与需要拆袋分装销售的包装种子,超范围拆分、销售各类包装种子;准入手续过于简单,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实施中缺少配套管理办法等.要体现立法的本意,达到放而不乱,有序竞争,服务农民的目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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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后。种子经营主体放宽,单位和个人只要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便可申请邻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但属于下列三种情况的可以不办理: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接受书面委托经营代销种子的;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那么农民购种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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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合讲律师: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实施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以及违反品种资源管理制度或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种子经营者经营假、劣种子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在种子执法实践中,我们对种子生产者或种子经营者采取代销、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种子尚未收讫的销售款应否计入"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掌握不准,特请解答。某某市种子管理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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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合讲律师: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实施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以及违反品种资源管理制度或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种子经营者经营假、劣种子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在种子执法实践中,我们对种子生产者或种子经营者采取代销、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种子尚未收讫的销售款应否计入"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掌握不准,特请解答。某某市种子管理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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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环节,是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市场开放经营,凡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已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此,种子市场十分活跃,打破了由县种子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种子代销商,进货渠道混乱,受到利益驱使,盲目进货销售,隐藏着许多质量问题.所以,种子检验工作面广,量大,难以到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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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2 0 0 0年 12月 1日《种子法》的颁布实施 ,种子管理与经营分离 ,给国有种子公司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 ,失去行政保护 ,全面推向市场 ,加之市场主体的增多 ,以及内部机制与观念上所遗留的问题 ,也使国有种子公司面临新的挑战。只有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国有种子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 面临的挑战1.1 种子市场主体增多 ,竞争激烈而残酷《种子法》规定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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