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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动物检疫工作也逐步进入了信息化发展阶段。畜类动物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性与安全性,是我国城乡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维持我国人民群众的良好身体健康状态,应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和检疫电子出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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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益频繁,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特别是加强产地检疫已经日益显示出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动物及产品的屠宰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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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是指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动物、动物产品发生移动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检疫机关提出检疫要求的过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因法制观念不强,自觉接受检疫、主动配合检疫的意识差,甚至千方百计地逃避检疫、偷漏防疫费、检疫费、消毒费、技改费等畜牧兽医规费。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所在县在动物检疫工作上运用检疫申报管理制度的办法后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并取得了明显效果。1检疫申报管理制度及办法1.1凡是在县境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人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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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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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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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是按照国家技术规定对动物及畜产品安全实施检查。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出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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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检疫,一般指明知某种动物或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检疫,却故意采取藏匿、蒙骗等手段躲避动物检疫员依法实施的检疫工作。1逃避检疫的表现1.1个体屠宰、经营者不到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动物,而是找一农户或者到野外屠宰动物,然后经粗加工分割后直接送宾馆、饭店、食堂或走街串巷销售给农民,有的经营者将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掺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中销售以逃避检疫。1.2动物养殖场户出售动物前不申报检疫,有些养殖场户出售病死畜禽。1.3引进种畜禽不按规定报检,引进未经检疫的种畜禽或者出售未经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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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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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中,检疫证明管理制度是《动物防疫法》确立的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的,它和现行的动物计划免疫检疫、检疫监督动物防疫许可等一系列动物防疫基本制度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的整个过程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起到了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法》中的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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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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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证明有五种.1、<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对县境内交易、迁移的动物:或者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同意,对两县毗邻乡镇之间交易、迁移的动物.2、<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使用.[CM)]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限于县境内交易的动物产品使用;或者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在两县毗邻乡镇及城市城区之间使用此证明.4、<出县境动物检疫产品合格证明>,用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在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等运载工具经装前、卸后消毒合格后,出具此证明.现行国家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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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同时,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和法律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的法律凭证,其应用规范和样式由国家统一规定,严格遵守其使用规范是做好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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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林 《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09,(4):70-71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县境内流动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所进行的检疫,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的检疫,是动物检疫监督的重要环节和第一道关口产地检疫,也是确定流动和出栏畜禽的健康品质,保证动物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喝上“放心奶”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益频繁,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特别是加强产地检疫已经日益显示出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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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相关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站)对符合法律等规定条件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实施的。合格的出具证明,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规定处理。对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发放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法人或者个人进行经营、贩卖、运输等有效的法律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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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检疫主体模糊农业部公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但未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现在有些地方在形式上虽也实行聘用制,从职责履行上看,收费大多执行较好,而检疫实际操作次于收费。检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收费所左右,在此境况下,要规范开展检疫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检疫证明的有效期规定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