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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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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林业》2002,(2):1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的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采伐是指以采伐利用森林资源或改变林地用途为目的的经营利用活动。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森林、林木的经营利用需要采伐林木的; (二)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 (三)矿藏开采、勘探需采伐林木的; (四)其它行为需采伐林木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林木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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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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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相似文献   

4.
《新疆林业》2002,(2):1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提高管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保工程范围内凡从事森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管护,是指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辖范围的林地森林和林木进行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由各工程实施单位局(场)长负总责,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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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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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业》2006,(6):12-13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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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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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体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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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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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自然生长或者人工种植的树木,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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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颁布《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三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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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业科技》2012,33(5):130-130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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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快国土绿化 ,保持水土 ,涵养水源 ,防风固沙 ,调节气候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林业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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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自治区境内的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印仆救,除城市市区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领导,同级林业行政部门归口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L条规定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履行职责。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之间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林业行政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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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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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月22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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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规定,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区和重点产材县(市)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林区和重点产材县(市)以外的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以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木材。第三条管理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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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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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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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实施《森林法》,保护和发展自治区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森林包括山地森林、平原天然林和平原人工林。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0.1以上的疏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木种子园,母树林,面积在20公顷以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勘定具有更新造林条件的林中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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