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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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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畜牧兽医》2009,(8):10-1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对可免税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的范畴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表示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  相似文献   

2.
各市、州计委(饲料办)、国税局,省直饲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有关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2002年继续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一)单一大宗饲料:糠麸(小麦麸、米糠、米糠饼)、酒糟、鱼粉、草饲料以及磷酸氢钙、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但单一大宗饲料的豆饼(粕)、花生饼、骨粉(肉骨粉)、油渣饼、血粉不再  相似文献   

3.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4.
《广东饲料》2001,(4):4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 7月下发财税 [2001]121号文,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 )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  相似文献   

5.
《饲料与畜牧》2004,(5):4-4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  相似文献   

6.
行业信息     
《广东饲料》2004,13(5):29-29
2004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函[2004]884号文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进行明确:1.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  相似文献   

7.
《饲料研究》2004,(11):19-19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8.
楚耀辉  刘君健  聂新 《饲料广角》2006,(16):19-20,22
骨粉、肉骨粉属于动物源性饲料,所谓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目前市场生产加工的主要有肉粉、肉骨粉、鱼粉、血粉、血浆粉、血清粉、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乳清粉、骨粉、动物油渣等。  相似文献   

9.
《广东饲料》2003,12(6)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4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2003]238号文,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发出通知: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  相似文献   

10.
正问:我司从事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如何办理审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由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  相似文献   

11.
<正>近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发出关于做好2014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意味着饲料免税报批、审核工作正式启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国系确定继技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1995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明电【1995」1号内部传真电报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确定对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x00xx00o000x锡分饲料添加剂和兽首...  相似文献   

13.
政策指南     
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政策指南为了支持饲料工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卜opI39号文件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增值税部分的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糖教、酒精、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  相似文献   

1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国税发[1999]39号文发出通知,对“饲料”注释重新修订,并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饲料”注释即“饲料”的范围是: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  相似文献   

15.
《畜牧市场》2004,(12):49-49
各区县(自治县、市)饲料工业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扶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免税政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殖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2号)。现按照渝国税发[2004]182号文件精神,将  相似文献   

1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97]财税电字001号)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1998年继续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紧急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电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仍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6]财税字018号)文件规定:对饲料“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对日继…  相似文献   

17.
农业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农牧发 [2 0 0 0 ]2 1号文件联合下发通知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 ,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 )的管理 ,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 ,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相似文献   

18.
《吉林畜牧兽医》1999,(9):30-30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9.
[本刊讯]最近,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通知指出: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表(1999年7月1日调整,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税则号…  相似文献   

20.
农业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农牧发[2000]21号文件联合下发通知: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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