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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1从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转移 "九五"期间,国家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动物产品,特别是生猪的检疫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即:以市场检疫为主转变为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为主.  相似文献   

2.
随着《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已列入国家法律之中。因此,加强定点屠宰检疫程序.一方面是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是检疫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3.
《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检疫。从当前生猪屠宰检疫现状看,部分地方屠宰检疫工作还存在差距,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找准差距,不断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1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1.1检疫队伍管理体制未理顺。部分地区基层检疫工作没有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基层检疫人员仍由乡镇管理,执法与服务不分离,经费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自收自支,工作中重收费轻工作,工作不落实,执法不到位。1.2检疫队伍人员结构欠合理。基层检疫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相似文献   

4.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早在1996国务院就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十六字方针政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生猪屠宰工作。结合本人实践体会,对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检疫问题谈谈自己的具体做法,仅供参考。1 宰前检疫1.1 准备检疫人员上岗前需配带标志(着装整洁),出示证件,携带必要的检疫工具。1.2 进场检疫生猪进场时,检疫人员首先要索取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证明;对来自外地的生猪要索取农牧部门出具的有效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非疫区…  相似文献   

5.
生猪屠宰场检疫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对控制重大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养猪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吃上“安全肉”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王会珍 《动物保健》2011,(10):53-53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实际、浅谈看法,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生猪经营放开后 ,个体屠宰户大量增加 ,为菏泽市农贸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由于缺乏系统的管理 ,加之对农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 ,致使一些个体屠宰户不按畜禽加工卫生要求 ,造成肉品污染。1 实行“定点屠宰 ,集中检疫”《动物防疫法》已明确规定“生猪实行定点屠宰 ,集中检疫”。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应当坚决执行这一规定。2 开展产地检疫、加强市场监督按照检疫规定 ,判断家畜肉尸疾病 ,必须进行头、蹄、内脏、胴体的全面检查 ,进行综合判定。肉品卫生检验必须强调在屠宰产地进行而且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做好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放心肉”投入市场和让人们安全消费的重中之重,也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并且是((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的职责。本人从事十多年的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对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管理,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切实加强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化建设有自己的见解供同仁参议。  相似文献   

9.
加强生猪等动物的屠宰检疫管理,保证上市肉品质量,防止动物疾病传播,是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和发展的一件大事。随着《动物防疫法》的实施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这一政策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却因定点屠宰场点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现谈谈对基层屠宰场点生猪检疫检验应遵循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屠宰场点的消毒问题。  相似文献   

10.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  相似文献   

11.
柳州市有 5个定点屠宰场 ,年屠宰生猪总数 50万头以上。为从源头控制肉品卫生质量 ,柳州市兽医检疫站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规章要求 ,严格把好屠宰检疫关。现将我市屠宰检疫管理的做法和体会报告如下。1 做法1 .1 加强领导市、局、站领导为了加强屠宰场检疫工作 ,根据需要经常召开屠宰检疫工作会议。分管农业的市领导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听取各个职能部门汇报检疫情况。站内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 ,总结成绩 ,布置任务。1 .2 严格管理1 .2 .1 对检疫员队伍的管理 我们整个屠宰…  相似文献   

12.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9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具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检疫。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了生猪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的检疫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市目前有生猪屠宰场167个,其中属食品系…  相似文献   

13.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4年多来,为规范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因其内容广泛、概括、简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是太强,甚至出现法律真空,致使少数违法者有意钻法律的空子,严重扰乱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几年来的执法实践,笔者认为《动物防疫法》存在以下11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1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动物防疫法》对定点屠宰动物的种类规定不具体,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牛、羊、鸡也应逐步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2农民自宰自…  相似文献   

14.
正1完善检疫体制1.1生猪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屠宰检疫唯一合法的实施主体,负责向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屠宰检疫应当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相似文献   

15.
《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和畜禽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单抓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还不能满足消费者吃“放心肉”的要求,家禽类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工作已摆在各...  相似文献   

16.
新乡市人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检查《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召开了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并于2000年8月10日印发了新政(2000)3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告》,理顺了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我们的作法和体会是:1 积极采取有效形式,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是理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体制的基础1.1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颁布两年多来,我市八县二区的畜牧主管部门经常组织防疫、检疫人员进行认真地学习讨论,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定期…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为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提供了法律保证。目前,我市辖区内共有省级生猪定点屠宰场4个,年屠宰量7万余头,驻场检疫员10名,经过全所动物检疫人员的共同努力,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本人工作经验,现就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检疫管理,谈我们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我市禽类产品主要以外进为主,本地禽类的屠宰加工只占一小部分.多数为个体屠宰,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只有香河正大集团一家。为严防病禽进入食品加工领域,切实保证全市人民禽类食品的消费安全,促进全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市县两级动检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了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为重点的禽类及禽类产品的检疫工作。  相似文献   

19.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我省人大常委会于 1 999年 1 1月 2 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 1条明确规定 :“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 ,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 )。”经过一年多的贯彻实施 ,我省县以下 1 4895家屠宰厂 (户、点 )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 ;县、市及以上城市 1 47家肉联厂、屠宰厂 ,也有1 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仅有5家还在坚持“…  相似文献   

20.
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动;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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