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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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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法律,是林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种子种苗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为贯彻实施《种子法》,永州市林业局积极主动地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成立了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安排了经费,拟定了具体方案,确保了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顺利进行。2000年12月13日,市林业局召开了全市贯彻实施《种子法》动员会议,要求统一认识,全面理解和掌握《种子法…  相似文献   

2.
简述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林木种子的质量以及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督的活动。《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使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子质量、净化种子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湖南林业》2001,(2):15-15
(本刊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法律。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林业厅对宣传贯彻《种子法》非常重视,在开始实施之际,省人大副主任罗海藩、省政府副省长庞道沐和省林业厅厅长葛汉栋作了重要讲话。罗海藩副主任强调:《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种子种苗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对进一步加强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规范种子种苗选育、生产、经营和新品种的推广行为,促进我国种子种苗产业化建设和农业与农村经济的…  相似文献   

4.
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全面实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便于人们正确识别林木种苗的品种、质量、数量、性状等,有利于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是种苗行业法制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5.
一、贵州省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的主要做法与成效(一)认真学习宣传《种子法》,提高全社会的种子法律意识《种子法》实施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种苗法律的宣传十分重视,通过座谈会、培训班、知识竞赛、咨询、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种子法》的相关制度深入人心,为正确实施《种子法》做好了准备。截至2003年9月,全省已发放《种子法》单行本30000多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手册》500册;各类林业科普资料30000多册;张贴宣传标语5000多条;挂横幅1000多幅。(二)迅速出台有关规定制度,加强种苗行政执法贵州省林业厅在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6.
林木种子是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林业的快速发展,林木种子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林木种子质量纠纷也日益增多。正确、及时解决因林木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对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林木种苗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林木种子质量违约赔偿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单纯依据该条的规定,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结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本文拟就林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林业工作参考》2005,(1):97-100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木种子的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8.
《安徽林业科技》2011,(6):48-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9.
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根据《种子法》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  相似文献   

10.
政策法规     
国家林业局对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为切实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秩序 ,加强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 (含苗木 ,下同 )的生产和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林木种子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2.
《安徽林业》2007,(1):48-4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正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迎来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新时代。新修订的《种子法》,破解了种苗事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必将释放出极大的改革动能,推动种苗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国林木种苗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新修订的《种子法》有以下几个突出亮点:一、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种子法》第50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时可采取"进入  相似文献   

14.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9月15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三部地方法规,“实施办法”即将实施。“实施办法”是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地方配套法规,是在原《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的基础上,增加林木种子有关方面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进行调整后形成的。  相似文献   

1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的精神,新修订的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针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  相似文献   

16.
《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以实施《种子法》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要表现在:《种子法》配套法规制定步伐加快,种苗质量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逐步维护。2004年,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4.5%,苗木样品合格率为90.1%,比上年度75.2%和79.4%分别提高了9.3和10.7个百分点;全国已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15.08万份,发证率由2002年的13%提高到75.4%;30个省区实行了标签制度;17个省(区、市)出台了《种子法》实施办…  相似文献   

17.
<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此次修改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大大减轻企业负担。《种子法》的修改,影响涉及北京市在册企业1300多家,以及未来将进入行业的众多从业者。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之下,行业内出现了大量的中小微创业企业,相比于花卉、  相似文献   

18.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将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刊记者就我省林业系统如何贯彻实施《种子法》采访了省林业厅副厅长霍转业同志。问:我国制定《种子法》的目的是什么?其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问:《种子…  相似文献   

19.
《新疆林业》2002,(3):16-19
天西、阿山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从3月中旬开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两证的核发工作。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两证的核发管理,认真执行《种子法》和我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和发放。要认真做好新、旧“两证”的更换衔接和旧证清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换发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换发和实行“两证”制度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做好“两证”发放审核、审批的登记造册、存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实行新证后出现的问题和改进建  相似文献   

20.
一是把好生产、经营准入关。区林业局严格按照《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规范办证程序,公开办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提高办证效率。同时,加大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加快发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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