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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是重要的森林资源。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简称林权)管理,我国对林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对林权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由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因立法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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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我国实行林权登记制度。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林权登记制度主要由《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定,林权登记主要由林业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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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权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作为林权的享有者和构成要素之一,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无法称其权利了。因此,分析研究林权主体,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对林权主体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公民”、“集体”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包括林地在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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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2006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伊春作为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先行进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尝试。其实早在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要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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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林业资本市场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本资源配置对产权界定作用弱化。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我国法律上都称为森林资源,其林权所有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主要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这种半个世纪前就已经形成的林权界定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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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业工作参考》2007,(2):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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