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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为动物检疫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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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一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活动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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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也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结果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的时候,在检疫证明上要签署自己名字,以示对检疫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检疫人员出证而签署检疫员的名字,盖章或者盖编号代替签名,冒充、代替检疫员签名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伪造假检疫证明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检疫监督工作秩序,我们实行了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签名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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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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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有关野生动物是否检疫、怎么检疫等问题,是执法实践中笔者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