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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某养殖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经立案调查,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本文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未经检疫与未附检疫证明的区别、行政相对人主体是否适格、执法程序及证据搜集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剖析,以期为提高队伍执法办案能力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违法经营受到处罚时,管理相对人有以下权利:1 了解权 有权要求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出示“两员”证和执法证件,了解执法人员的真实身份。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有权了解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2 陈述权 对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有权从违法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3 申辩权 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违法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进行申明、反驳…  相似文献   

3.
《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01年第2期《法规园地》栏目刊登的“处理一起无检疫明白条肉的思考”案例,我就如下问题与作者商榷;1畜牧执法中队不具有执法资格,执法主体不合法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它是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主体资格要求,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文中的畜牧执法中队我认为不具有这些法律地位的主体资格。因此,执法中队依据《动物防疫法》所作出的所有处罚都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  相似文献   

4.
取证是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取证中获得的证据,是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惟一依据。因此,取证工作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合法。下面笔者就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中的取证与证据浅谈几点体会。1 取证与证据的作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的执法主体,只要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能特  相似文献   

5.
1执法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并不是说具备这个名称的机构就具备执法资格。有执法资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法授权。目前,从我国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出发,一般只有法律才能授予非行政机构行政管理职权。《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动物卫生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权限、程序以及违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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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是解决动物防疫执法无奈的有效方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许多案件想从重处罚又无法律依据,我们管它叫做执法无奈。但我们又想做到杜绝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畜禽及产品上市,销毁病死畜禽及染疫动物产品,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执法实践,采取了案件移送的办法,妥善地解决了执法难的问题。 案例1,2000年10月15日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农贸市场查获刘某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210 kg一点未卖,无违法所得,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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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入沪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关于主体资格、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困惑进行分析。主体资格方面:执法主体应明晰与有关执法部门的职权边界,依法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责,案件查办中应清晰认定违法行为人;法律适用方面:应依据调查实证确定执法案由,对违反《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确保法律规范适用准确;执法程序方面:应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行为,合理处置非因动物疫病造成的途亡动物,慎重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入沪劝退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手段收缴罚款行为。以期上述思考对官方兽医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活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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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事实2003年11月4日,新野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对我县原城郊食品院内一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冷库自2002年年底开业经营以来,一直没有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凭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行仓储、经营,属于违法经营,当场决定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发现,有死狗168袋,共计8.4吨,没有检疫证明。冷库承包人自述,只知道要申办“营业执照”,而不知道要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检疫证明,更不知道贮存病死动物是违法经营。对贮存的死狗进行抽样解剖,多属于病死、毒死。2处理结果2.1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河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3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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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xx猪业公司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对该案的适格主体、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文书制作等内容进行了点评,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完整证据链的形成进行了重点分析,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承运人、运输车辆、运输起止地、涉案标的数量、货值金额和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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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A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A市交警支队通报告知,范×涉嫌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本文对该案的适格主体、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证据等方面进行点评,分析了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案件来源认定缺少支撑,运输价格认定证据单薄,涉案物品处置程序缺失,执法文书送达时机不当等问题。本文也对"有证未附与无证可附"主要区别及不同案情中涉案物品处置方式和结果进行梳理,以期为官方兽医严格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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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名问题。目前全国执行《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机构有:农牧局、畜牧局、畜牧食品局、畜牧水产局、农林水产局等,其下设的具体工作职能机构有:动监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医防疫站、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所、动物防疫监督所、牧政执法大队等,其执法主体名称的不统一,给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造成多部门、多头执法的印象,不知道谁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使得《动物防疫法》在执行中缺乏规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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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物防疫法》出台并实施以来,基层动物卫生检疫执法工作人员为了保障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些地区的基层检疫执法工作人员对于《动物防疫法》的内容与配套法规的认知与理解并不全面,对检疫执法工作性质与地位的认识始终停留在表面,导致一些不根据具体程序执法的情况经常发生。文章针对基层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与探讨,提出了基层动物卫生检疫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为基层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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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199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第1部根本大法,是动物防疫事业的里程碑.这部大法已经实施1年有余,在1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发现,由于相应的配套法规没有出台,所以有的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确,而影响着执法主体单位应发挥的作用.现结合动物检疫工作的实际,就如何搞好动物检疫工作谈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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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越来越重要。《动物防疫法》中提出对检疫实行全过程管理,这是十分正确的、科学的。因此,结合聊城市的实际状况,对如何做好产地、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做些阐述:1存在问题1.1相关法规不配套,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不完全到位《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唯一的法律依据,而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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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在体制上至今尚未规范和理顺,使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就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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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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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东华 《中国家禽》2005,27(16):52-53
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与经营职能不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概念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类机构名称混乱,如动物防疫总站、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这些机构既有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兽药管理等执法职能又有兽医技术推广、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的服务职能,这样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另一方面要搞经营创收,势必会导致执法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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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检疫、监督职权和执法主体的界限划分,随着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个旗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也纷纷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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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完全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效打击;二是对经营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违法所得,无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是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缺乏法律依据,更无处理(罚)措施;四是对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的行为难以有效打击等。1.2一些地方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仍未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规范理顺,仍未真正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被各级人民政府确认为所属的一个执法机构,更谈不上有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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