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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8月,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江苏专题调研水产苗种管理工作时指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事关水产业生物安全、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非常重要,非做不可,江苏可以在全国先行先试。江苏省认真贯彻落实于康震副部长指示精神,2016年12月,向农业农村部上报了《关于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请示》(苏农牧[2016]6号、苏海渔[2016]6号),拉开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的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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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为贯彻落实2018年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确保2018年拓展省份的试点工作取得成功,近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研讨会在京召开。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6省(市)渔业主管厅(局)、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执法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水产技术推广机构)20名相关负责同志与会研讨。农业农村部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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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部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以及水产品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独立成章首次写进了最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那么,我们该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水产苗种检疫工作?近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陈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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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李明爽报道)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近日,广西渔业部门发布通知,对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主体、办理委托检疫手续、检疫规程、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说明。通知指出,广西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原则上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手续。委托书签订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其上一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属地检疫,属地管理。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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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及种苗质量检验的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据悉,湛江是广东省第一个出台上述规定的地级市。《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苗种在销售或运输前,应当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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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本刊编辑部收到一封来自成都的读者来信。来信中就近期正式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了详细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作者认为,该《办法》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的规定,与国际、国内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实际做法和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需要相矛盾,“委托”的提法也有待商榷,亟待修正后再下发执行。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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