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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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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宠物诊疗行业的发展,宠物兽药使用不当的违法行为频发。2018年7月,A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B动物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涉嫌使用假兽药,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了当事人罚款10 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文从主体适格、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由此从执法相对人的认定、处罚裁量界定、证据确定、假兽药处理、案源追溯等方面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2.
2021年2月24日,A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兽药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厂区东南角的库房内有标称某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4种饲料添加剂,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嫌疑。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适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饲料部分),依法给予该兽药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本文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认定进行了简要讨论,以期提升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能力,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3.
<正>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  相似文献   

4.
尽管《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五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参与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执法官”而言,如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的问题,已成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1可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况1.1对处罚种类选择的自由裁量《动物防疫法》及法规、规章中对被处罚对象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产品、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在个案处理中,具体选择哪种或哪几种处罚种类,必须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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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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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是农业行政执法单位 ,在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过程中 ,有一些法律问题不甚明确 ,在此提出 ,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答复 ,以便我们能更好地执行。一、《兽药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人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有人认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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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兽药影响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加大兽药监督执法力度是保障兽药质量,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基于《兽药管理条例》修订滞后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等新规定出台等因素,致使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违法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货值及违法所得认定等方面存有争议。本文提出了应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及自由裁量基准,对无证经营兽药案中兽药进行定性,根据检验报告认定假劣兽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认定兽药违法所得及文书制作等相关思考,旨在为规范兽药监督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听证.指通过立法赋予管理相对人在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之前.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对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提出异议并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它是法定陈述权与申辩权的重要实现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听证程序既是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所、兽药监察所。饲料办等执法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办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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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在我们动物防疫执法工作中,对于自由裁量的使用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不当行为或心态,这些都对我们在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中正确灵活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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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中国牧业通讯》的忠实读者,对贵刊2001年第1期(总第112期)刊登的《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一文读后,虽为其依法维权而振奋,但对该案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的某些方面持有异议,愿与舒正祥同志商榷,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异议 (一)“口头要求”是较大案件行政执法工作之忌。对违法经营兽药近2年之久的店主陈某第一次监督检查就应该立案查处,不应用“口头提出三条要求”来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下达后的调查取证或后补的处罚手续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政机关“空口无凭”或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供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证据,该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二)本案中“责令停业”应为取缔的范畴,不宜纳入处罚内容,本案无需听证程序。在对陈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第037号)中,如果“责令停业”是法院认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根由,那么此处罚内容虽然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3条规定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更是本案关键问题所在。理由:一是《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即对不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停产、停业”之规定。二是《条例》规定了兽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所以,《条例》中只有在可以吊销(即已经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第40、41条违法经营兽药的处罚条款里才有“停产、停业”之规定。即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的方有“停产、停业”之言。取缔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维护特定的经济社会秩序而实施的强制终止违法行为或非法组织的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专有的管理权。这一点,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中得以充分体现和运用。 二、建议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观念。在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力争做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别是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就要意识到如果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出现败诉的因素还有哪些,有则及时弥补。 (二)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应回避《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之引用。经调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违法经营者,依据《条例》第42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事实上已达到“停产、停业”之目的,并可依据《条例》的罚款规定和《细则》第63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不引用《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的处罚内容于法有据;《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农业部发布的《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另外,笔者认为,《细则》第63条中“停产、停业”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有待探讨。 (三)将《细则》第63条“停产、停业”之表述修改为取缔,减少“停业”的听证程序和由此而致“败诉因素”的自我约束。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法院法官不能严格执法”的救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是虽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l0、64条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也可请求人大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等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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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14,(6):11
正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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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政函[2009]24号江苏省农林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水产饲料过程中添加喹乙醇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农法[200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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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用药范围养殖场选择兽药和药物添加剂时要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拌料用药应符合《允许作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严禁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等中规定不得使用的药物,禁止使用违禁药物。2针对性用药应根据养殖场周边畜禽的疾病流行特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拌料投药方案,并筛选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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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动物卫生监督自由裁量权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评价对违法行为确定适当范围、方式和手段的行政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涉及大量行政处罚条款和自由裁量权限,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分析把握影响因素,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公正、合理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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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行政许可是兽医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查,以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式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兽药经营的法律行为。兽药经营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保障畜牧水产品安全,对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加强养殖业宏观管理,都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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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增条款三条(第8、19、29条),修改四条(28、30、31、32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罚则部分,明确了违反《条例》依照《刑法》应追究的三种刑事责任,同时新增了对不按农业部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及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违禁药品的处罚规定。这些,都是从事饲料管理的执法人员需要重点熟悉和掌握的,笔者在此对违反《条例》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探讨如下。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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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饲料》2002,11(2):12-13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目录收载了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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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饲料安全检测的依据、方法的性能要求3.1饲料安全检测的依据饲料安全检测与法律、法规相互支持、相互依存。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结合饲料安全的新形势,修改并重新颁布实施了该《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后来又出台《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关于饲料饮水中禁止使用克仑特罗等的发文。这些法规条例规定: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即饲料药物添加剂),而预混剂又必须按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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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最近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明确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兽药的监督检查要按《兽药管理条例》执行,质量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依法查处。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国家技监局加强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610041)@柏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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