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98年初,杨某征得村委会同意和乡土地所默认,在10千伏线路下选择了宅基地。在没有领取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日动工兴建房屋,9月7日在房顶施工过程中,杨某夫妇曾找村电工和电管站人员,要求将房屋上方的线  相似文献   

2.
正某日,某县供电公司95598客户服务中心接到一个客户电话,电话里客户说他们家院子里的铁栅栏带电,手碰到铁栅栏有"扎手"感觉,非常担心带电的铁栅栏电到孩子,请求专业人员去看一下。县供电公司人员很快到达现场。事主是一家农户,房屋临近一条500 kV线路,附近再没有其他中高压线路。房屋前面的院子用铁栅栏进行围挡,铁栅栏有30多米长。铁栅栏和500 kV线路边线  相似文献   

3.
供电部门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与村民线下建房的矛盾时有发生。日前,江苏省兴化、泰州两级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某镇畜牧兽医站原有6间破旧房屋,与该市供电公司所属的变电所毗邻。2000年11月间,市供电公司因架设35kV高压输电线路,其1~2号杆的线路从兽医站房屋上空跨越。4个月后,该线路全部架设竣工。2002年1月,该线路已投入运行11个月。同月6日,畜牧兽医站见6间房屋破旧不堪,便与一居民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站所有的6间房屋作价4000元转让给该居民。同年6月12日,该居民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准备修建6间破旧房屋,但望着头上的高压线路,…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城镇规划、绿化、建房违章违规已成为危及人身安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主要矛盾。1992年我县南秀林村一村民不听供电部门的再三劝阻,将房建在10kV线路下,在砸房顶时一妇女触电死亡。东头村委将7户村民的宅基地规划在10kV线路下,一位24岁的妇女在挪动电视天线时触电死亡。1995年微新庄村将本村的库房建在35kV线路下,而且把两基电杆圈在院内,护电人员几次劝阻无济于事。更叫人费解的是城建部门将一村民的商品房规划在10kV线路下,用户仗其宅基地在规划之内,对护电人员的劝解置之不理,电力部门采取停电阻止施工后,此农民又大动干戈,对护电人  相似文献   

5.
正1案件起因村民程某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深夜搭脚手架时,因为夜间视线不好,脚手架钢管碰到所建房屋正上方的35 k V线路,程某当场触电身亡。该35 k V线路产权单位为某县供电公司。程某的子女委托律师将某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0万元。2审理过程在法院庭审中,某县供电公司提供了证据:一是供电公司高压巡线员张某在例行巡线时,发现程某在高压线路下方建房,基础已经开挖成型,巡线员张某立即  相似文献   

6.
2008年3月,某区供电公司山坡配电班巡视员汤某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某10 kV线路29号电杆附近有人构筑房屋基础.在劝阻房主张某某停建无效的情况下,便将标有"高压危险,禁止建房"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29号电杆上,提醒建房者注意安全.  相似文献   

7.
<正>1案情概要2011年6月,村民蒋某在未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在自家原房屋的南侧新建一栋两层楼房,并将此工程发包给了同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陈某施工。供电所员工在线路巡查时发现,蒋某新建的房屋南侧墙面与一条10 kV供电线路边线距离仅1 m左右,便立即进行了口头制止,同时向主管部门发出了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的信函。数日后,供电所又派员工王某、董  相似文献   

8.
<正>2015年4月7日10时18分,国网江苏响水县供电公司张集供电所员工洪海平、王建军按照所里的工作安排,对10 k V造纸线开展巡线工作。当巡视到该线路96号至105号电杆之间的电力线路时,发现线下有3名10岁左右的小朋友正在离线路10多米的地方放风筝,风筝刚好在高压线路的上方忽东忽西地摇摆不定,情形十分危险,因为风筝线一旦缠绕到电力线上就会引起相间短路导致整条线路跳闸失电,后果不堪设想。  相似文献   

9.
正某年11月14日,某县供电公司安质部、运检部、洪巷供电所、派驻电保办工作人员共同制止了一起在110 k V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违章建房行为,采取多项有效举措,将事故隐患及时清除,有效规避了事故风险。1案例介绍11月9日,该县供电公司洪巷供电所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反映:110 k V无洪546线162—163号、洪姚54A线8—9号(同杆架设)保护区下方有违章建造房屋的行为。据悉,此房屋为某村委会建房,因设计单位原因,将一幢便民大厅设计在距110 k V电力线路垂直距离不足5 m的保护区下方。该县供电公司立即通知市供电公司运维单位,同时到现场进行制止并下达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被施工单位拒绝。  相似文献   

10.
正1案情简介2015年,张某因翻建自家房屋及加装彩钢瓦房顶,以每平方米85元的价格将工程承包给刘某。刘某又找来王某、康某、李某共同完成该工程。2015年7月1日下午,4人共同安装彩钢瓦房顶,期间王某手持4 m多长的方钢在房墙上不慎碰触到位于房墙上方的10  相似文献   

11.
<正>1事故描述2011年6月9日13时,某供电所值班室接到电话,小朱庄17组发生了触电死亡事故。供电所立即安排人员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该村建房户黄裕宏,因建房需浇筑混凝土,便私自将振动泵电源线搭接到邻居黄明新家的表计出线侧用电。事发当日上午,黄某某在新建房屋的二层楼房上使用振动泵操作时造成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成因建房户黄裕宏刚开始建房时,供电所电工夏某就曾多次告诫他要到供电所办理临时用电手续,不得私自搭接用电,并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和5月10日先后两次剪断了他私自搭接的违章线路。电工夏某还  相似文献   

12.
<正>1事故经过某年8月1日6时10分,某供电所值班员接到村民朱某某打来的电话,称一建房工地有人触电。接到电话,供电所员工陈某、刘某于6时18分赶到事发现场。此时,医务人员正在对触电者张某进行抢救。6时30分,医务人员宣布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供电公司事故调查组人员现场勘查,建房户洪某新建房屋的位置距10 k V线路边线的垂直距离只有4.33 m,水平距离也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洪某将新建房屋的打桩工程承包给了王某(共3个合伙人)。洪某知道房屋距离高压线路比较近,建房开工前  相似文献   

13.
<正>1事故经过某房屋拆迁区位于城市边缘,由于拆迁协议未达成,在空旷的工地上,几幢房屋零星散落,房主李某就是其中一户。某天夜里,李某家的电能表连同供电线路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拆除,不知丢弃在何处。李某将矛头指向当地政府拆迁办,上门讨要说法,又拿不出有力证据,事情最终不了了之。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调查不知何时会有结果,只有等待。李某又向当地供电企业故障报修,供电企业要求李某先办理  相似文献   

14.
案例回放 2001年10月,宜阳县城关乡后桥村村民刘某某,向村委交纳3500元宅基办证费,申请建房用地。2002年6月在土地使用证、房屋建筑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刘以家中人多无处住为由,将建房工程以口头约定方式承包给村民高某。同年6月20日,高组织一批民工开始建房。7月8日上午,民工王某在施工中站立在建筑物主体大门房顶上转移3米多长的钢筋时,钢筋触及高压线,王当即被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15.
据电工反映,农村违章建筑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日前,某乡一村民在110千伏高压线路下开挖房基刚完工,被巡线电工及时发现,指出线路下建房的危害性,并劝其拆除.建房村民因持有准建证拒不迁址,后经地方政府出面调解,才算了结.按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35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每月巡线一次.在这30天周期内,有的村民房子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掀起建房热,而且以楼房为主。有些群众建房时,只看地,不管天,或是抱着侥幸心理,经常发生电力线下违章建房、违章作业的现象。不但连连酿成人身触电伤亡的悲剧,还常常引起线路烧断、开关跳闸,导致大面积停电,给当地的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  相似文献   

17.
孔利 《农村电工》2012,(7):14-14
2012年3月16日,山东省定陶县仿山乡李洼村李姓村民在10 kV线路电杆下植树,定陶县供电公司员工与公安干警一同来到现场,耐心向其宣传电力法律法规,使其主动拔掉了13棵违章栽植的树木,保证了供电安全.据从定陶县林业部门了解到,目前全县已新植树木17万多棵.随着春季植树热潮的到来,再加之时下是建房高峰期,对电网安全运行带来诸多隐患.  相似文献   

18.
1 祸起“木梯” 1996年11月初,山东省青州市五里镇贾庄村决定对村内的低压线路进行改造。该村为节省经费,没有委托供电所为其施工,自己组织了村电工和部分村民对本村的低压线路进行整改。在将变压器搬迁到新建的配电室房顶上时(该变压器产权归贾庄村,没有委托代管),该村要求五里供电所对为该村变压器供电的10kV 高压线路临时停电。五里供电所于 11月 30日上午派工作人员芦义庆到该村高压线路的支线开关处断了电。断电后,该村村电工组织人员将原变压器上端的高压引线拆下来安装到新配变上。下午4时许,高压线路恢复…  相似文献   

19.
1 规程要求 <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 (DL493- 92)6.20条规定 : 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顶的垂直距离 , 应保持在 2.5 m以上 , 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 , 应保持在 1.25 m及以上 . <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 (79水电规字第 6号 )第 6条规定 : 导线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 1~ 10 kV不应小于 1.5 m, 35 kV不应小于 3.0 m. 第 8条规定 : 线路下面的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 1~ 10 kV不应小于 3.0 m, 35 kV不应小于 4.0 m.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 12条规定 :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 (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 )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 , 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 虽然国家电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与电力线路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 , 在电力线路下面建房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但还是有人无视这些规定 , 违规建房 , 以致因在房顶上触及电力线路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屡有发生 , 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 对国家、集体也造成一定的损失 .  相似文献   

20.
河南省某市郊区一村民,在自家房顶上不慎被高压电击中而身亡,其家属将当地电业部门及土地局、村委会告上法庭。当地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电力部门没有责任,责任由当地土地局、该村民所在的村委会及原告三方共同承担。据了解,2002年1月,村民刘某在自家房顶用钢筋棍挑水管时,不慎被房顶上的高压电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家属遂将电力部门及土地局、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4651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在高压线路下批划宅基地让村民建房,违反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