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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于7月1日起施行。两个证据规定是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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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于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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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发现、收集、审查和运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为成功的诉讼奠定基础。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意识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证据作用及价值的一种知晓的心理状态,是刑事诉讼中重视并自觉运用证据的一种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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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省、市、县三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和执法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具有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等职权,并可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向同级检察院或指定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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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随着山西省编办、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组建省、市、县(市、区)森林公安机构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的下发,标志着山西森林公安刑侦队伍的正式组建。从此,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有了自己的刑侦队伍,刑事执法权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建立了完善的涉林刑事案件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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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发现、收集、审查和运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为成功的诉讼奠定基础.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意识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证据作用及价值的一种知晓的心理状态,是刑事诉讼中重视并自觉运用证据的一种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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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森林公安既有公安执法职权,又有林业行政处罚执法职权,因此在执法工作中,森林公安民警可以使用两种执法证件,即:人民警察证件、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前者供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证明执法人资格使用,而后者只适用于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这是因为国家林业局在《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森林公安执法民警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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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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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使证据规格的规范成了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采信的关键。森林公安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受自然条件、物证对象特殊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证据规格上的先天不足,这必将成为今后森林刑事案件诉讼环节上的一个薄弱点。构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体系平台,对办案人员证据意识和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保证涉林刑事案件的顺利诉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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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林行政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森林公安机关究竟可以办理哪些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像铁路、航空等治安案件那样,专门规定涉林治安案件的种类?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他人林木、故意毁坏种苗或林木、失火烧毁森林或林木之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是作为治安案件办理还是作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如此等等。要弄清以上问题,我们必须追根溯源地来分析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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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目前,司法机关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两个解释")。从近年来的执法、司法实践看,存在几个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两个解释附表与公约附录不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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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论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对非法狩猎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该缺陷不仅影响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保护,而且造成立法语义与逻辑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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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从长期的实践中看,这条司法解释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