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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政主体,具体实施为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授权委托,由所在地农机监理部门具体实施管理监督。行政处罚针对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车辆或暂扣吊销证件、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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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承包县供销社的农药门市部 ,其承包期为 3年。期满后 ,项某私下将门市转让给一个朋友经营 ,结果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和罚款 ,并没收了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 0 0 1年 11月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 )植物保护站 ;(三 )土壤肥料站 ;(四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 )农药生产企业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由此可见 ,除…  相似文献   

3.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农业部第1号令颁布《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所指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放和管理;省级以下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4.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机管理的行政法规,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权。“吊销”一词在《条例》中共出现五次,分别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其中,行使第四十六条吊销处罚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第四十七条吊销处罚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文主要对第四十九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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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小樊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部长刘江签发了农业部第27号令,发布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似文献   

6.
《中国农机监理》2003,(6):47-48
(二)农机行政处罚的种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有170种。农业行政处罚20多种,其中农机行政处罚有警告、通报、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技术等级证、撤消技术合格证、责令停止作业、扣留没收证件等10多种。按处罚性质不同,可以将农机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类:1.申诫罚。是农机行政主体对违反农机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谴责和警诫,以影响其声誉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之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精神上的警惕,促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如不纠正,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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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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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使用方法规范与否,均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尽管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在农药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率明显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有了很大改观,但仍与社会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期望有很大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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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机化》2008,(2):6-6
农民买了存有质量问题的农机到哪里去投诉?农民与农机制造、销售企业因农机质量引起的纠纷如何协调解决?现在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日前由农业部2008年1号文件颁发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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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5月1日后相继施行,对农机安全管理部门来讲,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道交法》明确了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行政许可法》则对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了限定和规范,两法的实施已有一年多了,表现出的一些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一、法与法不衔接,不便操作。如《道交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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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产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目前,如何正确组织、引导发展适合当地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是摆在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湖南省沅江市农机局根据本市水稻联合收割机数量剧增及跨区作业地域扩展这一新形势、新特点,适时引导组建专业性的作业服务组织-----联合收割机作业服务合作社(以下简称机收服务合作社),该机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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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机管理局于1996年5月2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农机部门配合,联合贯彻实施好《湖南省农业机械维修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规定中要求申请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农机部门签发技术合格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农机维修点等级审定工作,由农机部门主持、工商部门配合进行,按照行业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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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伊 《当代农机》2008,(2):57-57
农民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机到哪里去投诉?农民与农机制造、销售企业因农机质量引起的纠纷到哪里去协调解决?日前有了明确的答案。2008年1月14日,农业部2008年1号文件颁发的(铱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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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机构改革基本上尘埃落定.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能多数被整合分解到四个部门:农机牌证等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农机安全执法处罚等事项由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机安全宣教培训等事项由农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行政科室负责.新的格局以几块职能为脉络,进行了横向分流和纵向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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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实施以来,山西省农药市场产品明显规范,农药市场流通标签有了根本性改观,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明显规范。随着过渡期的结束,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基本都能在标签规定的位置醒目标明规范的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及有效成分、各组分含量及剂型。对于广大使用者来说能够真正买上明白药,对于管理者来说更加便于管理,一药多名现象得到根本性解决,商品名标注现象基本根除。二是企业名称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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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农机行政管理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农机行政管理活动,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的组织。一、农机行政主体特征行政主体是组织,但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法律赋予农机行政权的组织,才是农机行政主体。农机行政主体包括:1.农机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组织法规定,按层级管理原则组织成立的各级农机行政管理机构,是当然的农机行政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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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装备》2004,(1):25-26
各市、县农业(农机)局:现将2003年度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3]336号)的规定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手续。购置补贴的农机具为水稻生产机械化中的机耕、机收环节所需的拖拉机、水稻联合收割机和埋草旋耕机;补贴资金重点向省50个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全心倾斜;补贴标准为珠江三角洲25%、东西两翼、粤北山区35%。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发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购买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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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工作,是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主体,也是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载体,如何搞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已是农机主管部门老生常谈的话题。众说纷纭,各自为阵,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党的十七大,把农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提到了中央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各类农机具,是农业生产的现代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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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七届人大十六次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层事业单位,是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派出单位,实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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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的农机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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