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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现在某乡镇机关工作,1998年与某电脑公司的梁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日子过得幸福美满。梁某有个爱好,一有空闲就喜欢登录“网上社区”体验网上生活。半年前,丈夫突然不怎么理我了,上网时也鬼鬼崇崇的。我心生疑惑,便偷偷打开丈夫的网页查看,原来丈夫在网上还有一个“老婆”,从留言和亲昵程度看关系已非同一般。我质问丈夫,他居然说网上娶“二奶”,不过玩玩而已,怎能当真, 相似文献
2.
我与丈夫两年前结婚.婚后感情不错,夫妻关系和睦。今年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丈夫在因特网上“娶”了一名叫流莉的“女人”做“妻子”。两人在网上进行了登记结婚.并贴出结婚公告.以夫妻相称。为此,我十分恼怒,要求丈夫立即解释清楚,并立即解除网上婚姻.否则我将与他离婚.并告他重婚。丈夫对此不以为然,认为网上婚姻无任何实质要件,不存在重婚问题。请问.我丈夫网上娶妻.是否构成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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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重男轻女,希望我为他生个儿子。由于我未能够满足他的愿望,生的是女儿,他就开始疏远我,女儿在他心中也是可有可无。女儿出生后的第2年,他就在外面另寻新欢,与“二奶”共同居住达3年之久,并生了一个小男孩。多年来他没有顾及我和女儿的生活,也没有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请问,我该如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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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我与王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98年下半年,王某与安徽省女青年刁某相识,租赁房屋同居,1999年底由王出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后王某被判成重婚罪。请问,我能否追回我丈夫赠与“二奶”的那套房产?董某:王出资购买商品房时尚与你处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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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0,(8):51-51
编辑同志:
2007年1月,我与丈夫登记结婚,次年生下一女。由于我夫家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生下女儿后.我们夫妻常因女儿争吵。2008年3月,我带女儿回娘家居住。期间,我几次要求我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他都以我们没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不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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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问:五年前,我丈夫小林到南方打工,第一年,尚书信来往,其后,音讯全无。今年午收季节,也在外地打工的同村青年告知我,我丈夫在外已和一当地女青年同居生活,且生一小孩。我找到丈夫,丈夫要给我一笔钱了结此事,我没同意,想状告丈夫犯重婚罪。丈夫却说他没领结婚证,只是非法同居,法律是奈何不了他的,请问丈夫的行为是非法同居还是重婚? 答:非法同居,通常是指男女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而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行为。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是相对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标准不一样。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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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同事梁某一次在下班途中拾到一个包装良好的崭新的高压锅,梁某见无人认领,便拿回去使用。半个月后,梁某在使用高压锅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伙房内的一些财产毁坏,梁某也被烫伤,于是,梁某向高压锅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高压锅的厂商认为,这些高压锅经技术鉴定不合格后,没有上市销售,而是准备运往销毁的途中被梁某拾到。粱某不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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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我丈夫在某市和平路有闲置房屋一间,近年一直出租给王某居住。租赁期限快到时,王某找到我丈夫,要求把这间房屋卖给他,价格适当高些也行。丈走回来和我商量,我考虑到房屋位于繁华地段,以后肯定能派上大用场,于是决定不卖。可是我丈夫经不起王某的软磨硬泡,竞背着我把房屋卖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直至我去催促王某退房时才知房屋已被卖掉。请问丈夫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吗?我还能收回房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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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在海南省三亚市打工已三年。因丈夫有了外遇,我决定到法院起诉与他离婚。请问:我可以在三亚起诉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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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丈夫婚前有一栋2层小楼,结婚后一直空着。我看房子闲置着挺可惜,就建议租出去。得到丈夫同意后,我主动帮他上网寻租,结果很快有人找上门来,经过协商,签了年租金5万元的租赁协议。房屋出租一年的时候,我和丈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我要求楼房的5万元租金也纳入分割范围,丈夫不同意,说房屋是他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他出租个人财产所得,理应属他个人所有。请问:出租婚前房屋的租金,是丈夫的“私房钱”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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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喜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9):59-59
赵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做工程,由丈夫赵某多次向梁某借款合计12万元,借据均由赵某出具。去年赵某和王某感情破裂,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梁某12万债务全部由赵某偿还。但因为数额巨大,赵某一时未能及时清偿债务,于是今年6月,梁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约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赵某和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经营需要,虽然仅有夫妻一方向梁某出具借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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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问:5年前,我丈夫(谭某)与同村季某合伙做生意,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2009年初,他们2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故现场遗留物有我丈夫的生意账册一本,账页上几次记载的投资数额为“我投资5万、季投资3万”,以及与客户间的往来细目等。在处理合伙财产时,我要求按投资比例分割财产,可季某的家人对季某投资3万元予以否认,要求按共同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个人合伙财产分配,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投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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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问志: 由于丈夫没有生育能力,1988年在丈夫的再三劝说下我与丈夫一起去医院做了人工授精,1989年生一男孩,当时我丈夫很高兴,后来他调往外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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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刘某与我是同事,他平时喜欢开玩笑。一个月前,刘某见我丈夫来公司找我,而我正好出去会见客户且未带手机。为寻求刺激,刘某遂假装不知是我丈夫,乘我丈夫等我之机,"不经意间"向其"透露":说我有一名男友,经常在上班时间邀我外出,即使没有一同外出,也往往在网上聊得火热,间或在一起幽会。我丈夫回家后,先对我一番审问。因我拒不承认,他就对我进行一顿暴打,乃至以我品行不好为由,与我分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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