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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部2000年第38号令发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第38号令修订该管理办法。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国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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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农业部网站公布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三部大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相关内容没有太大改变,但新法施行时间由5月1日更改为7月1日,相应旧法将同时废止。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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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7日,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与2001年6月6日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2001年12月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并实施。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出台的第一项以控制农产品进口安全性为目的的非关税政策。从内容来看,其对我国进口大豆尤其是转基因大豆有着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它将使进口大豆的程序复杂化,加大了进口大豆的检验检疫力度,通过增加进口大豆的成本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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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信息》2001,(1):33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2. 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3.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4. 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验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5. 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6. 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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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中残留农药肯定列表制度"分析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了《食品中残留农药肯定列表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对700余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成分设定了允许残留限量标准,又称“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成分,设定0.01mg/kg的“统一标准“,一旦输日食品中药残含量超过设定标准将被禁止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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