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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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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美国佳力产品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的4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二年十月十三日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商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厂家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佳力牌乳清粉Calva-LacBrandDeprotein…  相似文献   

2.
<正>农业部2000年第38号令发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第38号令修订该管理办法。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国境  相似文献   

3.
《饲料博览》2003,(7):15-16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美国中西赖氨酸厂等33家公司的46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3),批准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的2种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品种见进口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目录2003-01)。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 7月1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  相似文献   

5.
为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保证饲料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提高饲料评审工作的效率,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有效、环保,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在各地饲料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委托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机构进了考察和评估,  相似文献   

6.
全国饲料界密切关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5月29日由国务院总理朱镇基签发的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施行。为了使条例得以尽快实施,农业部正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相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允许作饲料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表呼配套法规。农业部正抓紧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配套法规  相似文献   

7.
第144号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忡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相似文献   

8.
《农业质量标准》2010,(2):60-61
2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明确审定程序.同时规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完善了首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程序;规范了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行为;增加了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正近日,农业部网站公布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三部大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相关内容没有太大改变,但新法施行时间由5月1日更改为7月1日,相应旧法将同时废止。三  相似文献   

10.
《第23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  相似文献   

11.
《新农业》2017,(20)
<正>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与其配套的五大规章也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这5大规章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与回收以及违法惩处都做了大量的修订。  相似文献   

12.
《新农业》2017,(20)
<正>时隔六年,《农药管理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并于6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使其能够被有效贯彻落实,农业部新制定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以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农业部制订了《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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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第三条生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  相似文献   

14.
2002年1月7日,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与2001年6月6日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2001年12月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并实施。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出台的第一项以控制农产品进口安全性为目的的非关税政策。从内容来看,其对我国进口大豆尤其是转基因大豆有着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它将使进口大豆的程序复杂化,加大了进口大豆的检验检疫力度,通过增加进口大豆的成本来  相似文献   

15.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对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首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将于2005年6月到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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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博览》2003,(5):1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OO三年四月七日  相似文献   

17.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2. 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3.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4. 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验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5. 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6. 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8.
"日本食品中残留农药肯定列表制度"分析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清 《世界农业》2007,(2):41-44
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了《食品中残留农药肯定列表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对700余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成分设定了允许残留限量标准,又称“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成分,设定0.01mg/kg的“统一标准“,一旦输日食品中药残含量超过设定标准将被禁止进口.……  相似文献   

19.
《饲料博览》2005,(2):16-16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对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首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将于2005年6月到期,获证企业应申请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20.
《饲料博览》2003,(5):15-16
(1999年12月9日发布,根据2003年4月7日农业部《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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