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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品种是指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经营推广前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包括虽经国家或经省级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导致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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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品种选育与审定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种子法》配套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又进一步对农作物品种区试及审定工作做出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要贯彻落实好《种子法》及配套规章,依法做好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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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办公室 《种子世界》2005,(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5月10~12日,第一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稻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初审会议,稻专业委员会全体13位委员参加了会议,负责品种试验的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对申报国家级审定并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稻品种进行了初审,并对申报稻品种审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规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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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3~15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海南省三亚市组织召开了2003年国家大豆品种区试年会。有关省(区、市)种子管理部门、国家大豆品种区试主持单位、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代表,以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大豆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和国内知名的大豆专家,共计5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03年国家大豆品种试验、展示、示范工作,安排了2004年国家大豆品种试验、展示、示范计划,制定了2004年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和2004年跨省区大豆品种展示示范实施方案,讨论修改了《农作物品种(大豆)区域试验操作规程》和《农作物品种(大豆)审定标准》。会议纪要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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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通过并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而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种子法》的这些规定,现就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看法与建议。1 加强对国家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试验、审定的协调工作目前,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必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