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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时有发生,种业经营者十分关心哪些类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笔者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就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类型做简要介绍,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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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在国内、外都属于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对品种权保护的现状是,在理论上研究不透、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和司法保护不力。我国虽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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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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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文章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自觉性;二是加强品种权的审查,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完成品种权的初审、测试、授权等工作,提高新品种在生产上的使用寿命;三是加强品种权测试标准的制定,提高测试水平;四是加强品种权的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五是加强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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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文章从分析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特点入手,探讨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难点在于:植物新品种难于保密、易被窃取;生产(制造)过程简单,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发现侵权索赔难,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强调建立品种权人自我保护机制,建议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应的审判标准,同时加强植物新品种的行政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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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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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012年第4期15页)问:转基因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保护吗?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基因、DNA片段和相关方法等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包括转基因品种)品种权予以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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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制定了与《条例》配套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复审规定》等规章;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版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创办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截至2001年8月,共受理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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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国务院最近颁发了第213号令,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对仅以数字组成、违反社会公德和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条例》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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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因此采用单独立法保护的方式,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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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山东农业大学陈学森教授等培育的“新世纪”、“红丰”两个杏新品种,分别获得国家林业局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和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这是国内首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杏新品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世纪”、“红丰”杏的品种权自2001年5月14日起生效,保护权限为2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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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两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的分析,对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总结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法律位阶、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存在主要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从立法目的、扩大保护范围、拓展权利内容、延长保护时间、明确农民“自繁自用”含义,以及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等方面,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全面加强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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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和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性质、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的背景和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要点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进展。并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在中国实施法律保护的难点和农业科研单位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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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13年将修订《种子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决定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其纳为《种子法》中的一章,以达到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目的。《种子法》和《条例》的修订目前正在进行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单行立法与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立法相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直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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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育种者创新行为的作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国家审批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的程序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新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就是授予育种者对其新品种享有排他权。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中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同日,农业部和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5年以来,有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中国农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投资市场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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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从此我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