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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作物种子经营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未经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而专门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店家,根据购种者的要求擅自拆开种子外包装,随意称量、粗糙包装后出卖.此类现象在农作物种子销售中发生得比较普遍,符合少量购种者的实际需求.但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在农业行政监管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该类行为的违法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1)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属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2)属经营种子的包装或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的规定;(3)同时具有以上两方面的违法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统一,以便于规范行政行为,保证<种子法>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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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 ,以下四种情况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经营种子 :第一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第二种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第三种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第四种 ,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上四种经营行为 ,《种子法》除对第一种指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和第四种应当备案外 ,对其它两种没有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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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对搞活种子市场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种子法>第29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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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世界》2015,(3)
<正>在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决定了种子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属于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例外。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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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作物种子经营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未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而专门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商家,根据购种者的要求,擅自拆开种子外包装,随意称量、粗糙包装后出卖。此类现象在农作物种子销售中发生得比较普遍,符合少量购种者的实际需求。但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农业行政监管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质,大家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一是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属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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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必须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保存期有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检查档案,可以掌握每一批种子产地来源、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内容,从而了解经营者的综合经营状况;同时可以对来源不清、数量不符、质量不好、去向不明的种子进行严肃查处.可见,严把种子经营档案这一关是规范种子市场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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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虽小,关系重大.国家把种子作为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相应许可证才能够解除这种禁止和限制,开展种子经营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又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均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关法规又规定以上 3种形式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面就办理备案的有关可操作性具体问题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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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缺少配套管理办法,要想体现立法的本质,达到以法治种目的,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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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齐齐哈尔市种子备案首次采取网络备案制度,备案主体分别是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受委托生产种子、分支机构,由经营者在指定网站填写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相关信息,并上传指定材料完成备案。经种子管理机构核查,主要查看包装袋上的审定编号、生产经营许可证号、品种信息代码(二维码)、检疫编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适宜在区域内种植,是否与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一致。由种子管理站打印备案清单并签字。针对这一新的备案形式,结合在齐齐哈尔市工作中的现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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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繁:即不通过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经过产地检疫,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私自非法生产种子的行为;乱制:指基地没有隔离条件、品种未经审定,生产者不懂技术、不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的行为;套购:即没有收购合同或没有经营许可证而在种子生产基地非法收购他人组织生产的种子产品的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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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广大基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种子经营门店,把接受委托代销作为经营种子的主要方式.这些遍布辖区城乡大大小小的种子经营者,在繁荣种子市场、方便农民群众、加快推广新优品种、促进农业增产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根据种子法规的规定和发展的现实看,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现象和问题.笔者总结近年来种子管理的实践,就规范委托代销种子操作性的具体事宜与同行们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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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说明、咨询服务、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广告和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负责。在实践中,因使用种子发生的纠纷,绝大多数是种子说明、咨询服务、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广告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假劣种子引起的纠纷很少。种子经营者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有足够的认识,近来接连发生的被公安部公布的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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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 ,是我国种子工作的一件大事 ,使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这对于提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独立执法地位和威信 ,依法查处假劣种子案件 ,规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行为 ,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 ,根据我市种子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我们认为 ,在贯彻《种子法》的同时 ,有几个问题有待解决。1 关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问题《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种子经营者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