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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已四年多,对<动物防疫法>中关于"动物防疫"的内涵,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这一担负<动物防疫法>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理解、关于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工作都是执法工作的认识等等,无论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内还是畜牧兽医部门内部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还仍停留在原<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时期或之前对"防疫"一词的传统理解上,停留在"打预防针就是防疫"、"防疫是服务、检疫是执法、监督就是监督这两者"等老的、旧的片面认识上,因而形成将"防疫"或"防疫管理"职能的机构不算作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机构等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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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云南省各县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对检疫执法主体、检疫与检验、收费等问题的不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将生猪屠宰检疫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相关规定,供决策部门、相关检疫机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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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与经营职能不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概念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类机构名称混乱,如动物防疫总站、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这些机构既有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兽药管理等执法职能又有兽医技术推广、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的服务职能,这样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另一方面要搞经营创收,势必会导致执法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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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4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其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和颁布施行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的制定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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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名问题。目前全国执行《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机构有:农牧局、畜牧局、畜牧食品局、畜牧水产局、农林水产局等,其下设的具体工作职能机构有:动监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医防疫站、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所、动物防疫监督所、牧政执法大队等,其执法主体名称的不统一,给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造成多部门、多头执法的印象,不知道谁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使得《动物防疫法》在执行中缺乏规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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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都规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械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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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四季度,钦州市在全市两县四区开展了一次兽医卫生监督、防疫检疫工作大检查,进一步贯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广西畜禽检疫条例>,加强了兽医卫生执法队伍形象工程、素质工程、执法工程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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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在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过程中 ,通常遇到管理相对人拒交检疫费的情况。实施检疫与收取检疫费是否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一种思想认为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另一种则认为检疫和收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行为。1 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收费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 ,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检疫就必须收费 ,收费是由检疫引起的 ,是检疫费 ,而不是其他费 ,只有实施了检疫 ,才能收费。既然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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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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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后,我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近年来,由于某些地方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的一些不作为、不规范和违法违纪等行为先后被央视、报纸等媒体曝光,如某地动物检疫员对病死畜禽、注水肉的生产加工不闻不问,面对镜头采访还振振有辞,某省市、区两级动检部门为争夺检疫权在闹市手持棍棒大打出手等等事件,均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形象.为更好地学习<动物防疫法>,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下面笔者就目前影响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形象的行为、原因及对策提出如下浅见,供领导和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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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一、机构名称不规范 ,管理体制不顺目前 ,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名称较多 ,但基本上有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所)三种形式 ,有的地方三个机构合署办公、有的地方两个机构合署办公、有的地方三个机构分开办公。因而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争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权 ,工作上互相扯皮、推诿、内耗严重等问题 ,直接影响着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另外 ,肉类原料(活体动物)以及未经加工熟制的肉类产品的安全由畜牧部门管理 ;动物的检疫与屠宰管理、检验相分离 ,动物检疫由畜牧部门管理 ,动物屠宰、检验由商品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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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检疫主体模糊农业部公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但未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现在有些地方在形式上虽也实行聘用制,从职责履行上看,收费大多执行较好,而检疫实际操作次于收费。检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收费所左右,在此境况下,要规范开展检疫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检疫证明的有效期规定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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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防疫,为水产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全面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执法行为,达到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确保全县水产畜牧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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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兽医工作的第一部大法,它的颁布,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依法加强和规范兽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天津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紧紧抓住《动物防疫法》颁布与实施这个历史性机遇,认真学习宣传和深入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努力强化和发展兽医法制管理,依法推动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上新台阶。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工作,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已初步呈现出一个新的发展态势。产地检疫进一步深入开展,屠宰检疫率及上市肉类持证率达到了IOO%,肉类卫生质量有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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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才能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从而树立畜牧兽医部门形象、提升地位。科学有效地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是促进畜牧生产、畜产品加工、流通、消费,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和秩序的一项系统工程。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富锦市畜牧兽医局在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方面成效显著,同时破解了畜牧部门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