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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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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寨情回放 2005年6月28 日,重庆市万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经群众举报,在一个体冻库查出死因不明猪肉5袋, 共重188.5公斤。执法人员对查出的死因不明猪肉进行了现场拍照、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3位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三峡都市报》的记者也进行了现场采访。  相似文献   

2.
1案由2001年10月20日上午 ,我市动物检疫员在对某菜市场进行检查时 ,发现在肉品经营户许某的车内藏有猪肉约20公斤 ,经检疫确定为死猪肉 ,检疫员依法对病害肉进行扣押 ,遭到许某的竭力阻挠 ,并纠集家人强行将猪肉夺走 ,检疫员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监督所认为情况严重 ,决定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2.1市监督所人员赶到现场 ,发现死猪肉已不知去向 ,对经营户许某进行询问 ,许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称自己出售的所有猪肉都是经过检疫的合格肉品。对在场的人员进行调查 ,摄于他的淫威 ,都不敢出来作证 ,查处工作一度陷入僵局。2.2…  相似文献   

3.
案情经过2005年9月21日凌晨2时,重庆市万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分水交警举报。称在万梁高速路分水段入口处,查获一牌号为渝F90×××的货车,车上装有猪肉,货主提供不出检疫证明。现场检查刮皮肉发红、肌肉苍白;死因不明的2头猪还未去毛、皮肤紫红色,重约70千克;猪皮2张,皮下脂肪有出血点。当事人供认未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向当地动检部门报检。处理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获得以下证据。1.当事人李某系重庆市忠县人,现年56岁,从事生猪业务已有14年多,其中专营病死猪已3年多。2.起运前未向当地动检部门报检。3.车上装的产品中不但…  相似文献   

4.
<正>1案例概述2012年6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加工来源不明猪肉。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案情展开核实和调查,对现场查获的112公斤猪肉经检疫判定为染疫动物产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查,当事人以家庭作坊模式从事猪肉加工工作,所加工的染疫猪肉,还未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本所先后就查处情况、适用法律、拟处理意见等召开专题会  相似文献   

5.
农业部依据《动物防疫法》,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屠宰、加工、食用病死动物,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现本栏目全文刊发,请读者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动物检疫》2012,(8):7-7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一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成品库房内存放的包装物上标称"北京××复合预混料"饲料产品150袋,规格20kg/袋,共计3000公斤,均未附具产品标签。经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确认该批饲料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相似文献   

7.
1高速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情况 据某一高速公路省际间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统计,2004年2月~10月单向运输动物、动物产品4045辆、动物110.89万头(只)、肉类及动物产品851.98t,其中:查出不符合规定的车辆716辆,占总数的17.7%、动物21.92万头(只),占总数的19.8%、肉类及动物产品201.92t,占总数的23.7%。死因不明的动物208头(只),其中:危害严重的染疫动物77头。  相似文献   

8.
1案件经过2001年8月11日上午,光山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光山县某乡肖某正在集贸市场销售病害肉,后确认为黄疸猪肉。同时发现肖某出售的黄疸猪肉胴体加盖有“肉检验讫”,并出具有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明。县所执法人员对肖某未售完的黄疸猪肉进行封存。立即对肖某和当班检疫员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2案件处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41条,第31条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对肖某处理为:责令其立即追回已售出的黄疸猪肉;黄疸猪肉全部予以销毁焚烧;销毁处理费用由肖某承担。对检疫员…  相似文献   

9.
1案由2002年10月 ,接到群众举报 ,我市官渡镇刘某 (为非兽防人员 ) ,在邻省某县一畜牧兽医站以1.5元/套的价格买回动物防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证、猪瘟疫苗 ) ,在未取得《兽医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 ,非法从事仔猪阉割业务和兽医诊疗业务。接到举报后 ,我站立即派了4名执法人员赶赴该镇 ,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 ,通过调查取证 ,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处理。2立案调查到达该镇后 ,一要求刘某出示《兽医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从业资格证》 ,刘某未取得这两证 ,对其出诊包等进行检查 ,共查出免疫耳标42枚 ,防…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侯明权 《猪业科学》2013,(10):34-35
目前,涉及病死动物尸体处理的法律法规有《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病死动物尸体处理,但实践中对病害动物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仍存在较多问题。1病死动物处理存在的问题1.1在法律法规层面存在的问题1.1.1现有规程存在空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适用范围为国家规定的染  相似文献   

12.
畜禽病害尸体是指畜禽因某一种疾病或不明原因引起死亡的畜禽尸体,以及在屠宰过程中经检疫为不合格的病害尸体及其产品。为了防止疫病传播和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病害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近期商务部和财政部又针对生猪屠宰环节出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并对正常处理病害猪肉给予财策补贴(2008年8月1日开始实行)。这些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对畜禽病害尸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或遏制疫病传播的隐患,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应该说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仍存在一些在实际操作与监管当中的漏洞或难点。现将在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列出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1案情2003年10月9日上午,内黄县动物检疫站接到举报,该县后河镇生猪屠宰商户王某销售的猪胴体肉检疫验讫标识加盖模糊,有伪造嫌疑。该县动检站即派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依法检查。1.1现场查验经现场检查,王某农用四轮车上装有未售出的猪肉40kg,其中28kg胴体肉加盖的检疫印迹模糊,字体反印,必检部位无检疫刀痕,并且仅持有1头份《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经营肉品进行登记、拍照,依法出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封存未售出的猪肉,留待鉴定。1.2调查取证经调查,王某于2003年8月份开始从事屠宰生猪销售肉品活动,并已办理过《动…  相似文献   

14.
2001年5月20日 ,河北省围场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与隆化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密切配合 ,查处了一起经营运输死因不明牛肉案 ,没收并销毁死因不明牛肉1250公斤 ,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经营活动。1立案查处1.1案由2001年5月20日 ,一辆挂有冀牌子的客车在围场县公路站接受检查时 ,发现车内装有五袋沾满血水的塑料袋 ,内装250多公斤牛肉 ,监督检查人员立即采取留验措施 ,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报告申请立案查处。1.2现场检查公路站与县监督所的专业化验人员一起对留验肉品进行检验 ,发现该牛肉肉质松软…  相似文献   

15.
本刊2006年第五期,刊登了滕崇光等作者撰写的《魏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查处与思考》一文。该案例比较典型,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比较头痛的一件事,当违法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时,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依据第48条,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罚。现就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探讨,供同行商榷。1“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2款,对库存疑似染疫产品予以封存,采样送重庆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  相似文献   

16.
为了谋取暴利,一些动物产品加工从业人员无视《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购、生产、加工、贮藏、销售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我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非法加工贮藏及销售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件,通过查处这起案件,引起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7.
《中国禽业导刊》2005,22(21):i0008-i0008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屠宰、加工、食用病死动物,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制定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其具体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8.
通辽市科尔沁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经群众举报在公安人员的协助下,于1999年11月26日晚7点30分左右,在孔家乡后西艾力村商某家查出死因不明的猪狗及副产品。随即对此书件进行立案查处,新闻单位予以电视曝光。呈现场及询问过程在商某家现场查出6头死猪。1条死狗、10张猪皮。其中3头死猪10张猪皮在库房内用羊皮遮盖。另外3头死猪1条死狗在房间内解冻。商某坦白这些死猪死狗是低价收购而得。其经营死猪死狗已有2年,死猪从几元至十几元一头,死狗几十元一条。解冻后剥皮分割出售给市场上的肉摊或熟食加工点。2立案处理商某经营死因不明猪狗行…  相似文献   

19.
亟待制定病死动物产品鉴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早在198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2年农业部又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农业部也规定对病死畜禽要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相似文献   

20.
1案例2002年2月23日 ,陕西汉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汉台区动物检疫站 ,联合对汉台区内某冷库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当事人殷某低温贮存的白条鸭未经检疫 ,属违法经营 ,当场决定立案查处。2立案调查2.1现场勘验 :在冷库急冻间查出当事人殷某贮存的白条鸭及其分割加工归类为翅、肫等34袋 ,1260只。经解冻感官检查发现宰杀口外翻 ,切面粗糙不平 ,有血液浸润区 ,皮肤呈淡黄色 ,有光泽 ,皮下血管不显露。体表完整洁净及体腔无病变。查无检疫标记及相应《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2.2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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