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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家于1986年按照当时农村一个儿子三间宅基地的规划,共分得6间宅基地并建起了6间瓦房。后来在1999年由于外公一家搬至县城,将其所属的4间宅基地及一些设施以4000元的转让费转让给我家。同年,我家在该宅基地上建了4间楼房,并一直在其中生活至今。当时建4间楼房时由于想节约费用,于是我家把原先的6间瓦房拆了5间,留了一间未拆。请问,我家在拥有新的4间宅基地的同时,原先的6间宅基地是否仍属于我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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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以丈夫父母的名义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统一建造的那种).房款全都是我们小夫妻支付的,从我银行卡上付款.如果不和男方父母签订房款支付证明,以后产生纠纷,银行卡付款的方式能否作为房款是由我支付的证明?如果和他们签订协议,把房子的所有权归我们所有,不具备法律效应(由于宅基地的转让有很多条件,我们不符合).那么,光是写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我们所有,有没有法律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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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4,(1):46-47
我能否购买其他村的宅基地建房?
江西省安义县某村村民王某来信咨询:最近,我发现靠近镇的一个建制村有一处宅基地转让。为方便小孩上学,我有意购买该宅基地建房,但不知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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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在结婚之后就与父母分家另过,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处住宅。去年父母双亡后,我打算将他们原来的旧宅翻建成新居,继续使用。但是当地领导不同意,还要我拆除旧宅上的房屋,将宅基地交回集体。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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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4,(2):50-51
我能否购买其他村的宅基地建房?
江西省安义县某村村民王某来信咨询:最近,我发现靠近镇的一个建制村有一处宅基地转让。为方便小孩上学,我有意购买该宅基地建房.但不知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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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干部乱收费打人押人1998年12月4日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石岗镇镇政府干部程苏华、刘友根(兼石岗镇罗山村书记)等八九人 ,到该镇罗山村村民何贤凤家收缴统筹款。何贤凤不在家 ,何的儿媳欧阳友香对他们说 :“我们家已交了统筹款1000元 ,我公公(何贤凤)帮我出了钱。”刘友根等人则以统筹款未交足要欧阳友香补交未遂 ,就动手去搬何家的摩托车。欧阳友香在自诉状中说 :“他们搬我的摩托车 ,已推到房外的晒坪上 ,我上前拖住车子 ,不肯让他们推走。刘友根就把我一推 ,见我倒在地下就连踢几脚。我拖住他的脚 ,刘友根就指挥人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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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因家庭住房紧张正在向土管部门申请批准一处宅基地.考虑到生活急需,在批地手续尚未办下来之前,我就动工兴建了.我邻居钟某看到我建房,就以该荒地是其祖遗宅基地为由多次阻挠,并组织人力于2007年11月13日晚偷偷地把我即将建成一层楼房的砖墙砸毁、拆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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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刚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5):35-35
读者李善芹问:我因家庭住房紧张正在向土管部门申请批准一处宅基地。考虑到生活急需,在批地手续尚未办下来之前.我就动工兴建。我邻居钟某看到我建房,以该荒地是其祖遗宅基地为由多次阻挠。并组织人力于2007年11月13日晚偷偷地把我即将建成一层楼房的砖墙砸毁、拆除。此后,我找到钟某要其赔偿我家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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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5):35
读者李善芹问:我因家庭住房紧张正在向土管部门申请批准一处宅基地。考虑到生活急需,在批地手续尚未办下来之前.我就动工兴建。我邻居钟某看到我建房,以该荒地是其祖遗宅基地为由多次阻挠。并组织人力于2007年11月13日晚偷偷地把我即将建成一层楼房的砖墙砸毁、拆除。此后,我找到钟某要其赔偿我家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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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长期以来影响着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无法实现农村房屋价值的最大化.一户多宅与一宅多户的矛盾以及农村对宅基地管理不严的现实,致使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1]的原则,在转让住宅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让.村民自治管理,在农村房屋转让时实现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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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闲置宅基地的数字化平台,既是推进宅基地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工具保障。【方法】 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资源优势搭建数据平台,将分散宅基地资源整合,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改革三权分置制度趋势下,文章从“人、资源和市场”三要素与闲置宅基地盘活之间的关系剖析入手,并结合象山闲置农房盘活的具体实践,对利用数字化赋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践案例进行总结、剖析和归纳,最后提出相关建议。【结果】 通过数字化改革实现闲置宅基地数据打通和业务系统,实现农村“人、地、房”空间信息一体化、宅基地治理数字化、交易网络化以及服务高效化。【结论】 该研究以期在促进共同富裕背景下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探索盘活利用农村土地市场的有效途径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也为全国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化治理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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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了解重庆市武隆区农村宅基地利用综合效益情况,比较分析了白马镇(传统农业区)和仙女山镇(旅游区)的农村宅基地利用综合效益。在掌握白马镇46户和仙女山镇33户农村宅基地利用状况的基础上,运用AHP法计算出两镇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益的评分值,通过比较得出结论:(1)农村宅基地之间的综合效益水平的差距很大;(2)传统农区(白马镇)农村宅基地利用的综合效益水平远远低于旅游区(仙女山镇);(3)两镇农村宅基地利用的生态效益都较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两点建议:(1)坚持"因地制宜"的农村宅基地利用原则,实现农村宅基地的高效利用;(2)赋予农民更多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利,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