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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重的品种侵权现象以及种子企业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策是目前的重要任务。本文从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体系、行政管理保护机制及提高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认识与能力建设3个方面试图找出对策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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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自治区种子企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进行调研,搜集、整理了1999-2016年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数据,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执法、制定奖励政策等方面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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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种子企业作为植物新品种培育和保护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竞争的战略基点.重点阐述了我国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种业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品种维权和种子质量意识等应对措施与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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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农业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保障。我国自1999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植物新品种权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育种单位品种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如何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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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种子领域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育种权人利益和推动种子市场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低、种子市场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育种权人维权困难等问题越发突出,如何在中国制度体系下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的关键。通过分析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美国及日本同一制度的有关规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发展现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以推动农业大国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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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企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品种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其保护制度需要加大完善: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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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2012—2021年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总体情况进行全面剖析。结果显示,新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量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其他省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异,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及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结构过于单一,建议政府加大新疆特色作物的育种扶持力度及新品种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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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种业的发展是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够依法保护育种家的权利,规范种子市场、激励育种创新。近年来,蔬菜新品种保护工作蓬勃发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对蔬菜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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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4月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并于同年正式启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科技和经济强国为主导制定的游戏规则,它既是发达国家强力推行的结果,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不得不适应的国际公约.UPOV现在执行的有1978年和1991年两种公约文本.我国目前加入的是UPOV1978年公约,UPOV1991年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利在保护范围、领域、期限、措施等诸多方面比1978年公约要求更加严格.加入UPOV1978年公约究竟对中国种子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如果我国加入UPOV1991年公约,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需如何应对?这是事关中国种子产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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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国家粮食安全放到了突出位置,强调了保障粮食安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作为粮食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对于农业发展极为重要。黑龙江省作为全国5 个主要粮食输出省份之一,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黑龙江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与政策方面上均存在不足。为了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完善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攥紧种子这一核心竞争力,进而推进高质量发展,应全面分析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保障与政策实施现存问题,从完善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制定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相关政策两条路径出发,加强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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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什么是品种权?什么是质押?在我国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第二条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都采取保护措施,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专利保护;二是专门法律保护。我国主要采取了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即品种权。这在《条例》的第三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管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品种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对于种子这一特殊行业来讲。品种权不仅事关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种子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应该成为种子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文拟就此略陈拙见。以供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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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育种技术成果保护方面,商业秘密与植物新品种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两者在保护客体、保护方式等方面截然不同,但在保护效果上不分伯仲,共同构建了作物育种成果法律保护体系。本研究通过对‘万糯2000’玉米杂交种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真实案例的剖析,分析玉米杂交种亲本是否受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科研豁免在侵权免责中的适用,并通过比较商业秘密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区别,提出种子企业利用商业秘密以此来保护育种创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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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正式实施以来,从事育种研发工作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调动,品种保护意识也大大增加,目前来看,这种制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量和批准量得到大幅度的增加,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种子可获性和市场结构的影响,重点分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制定实施以来对种子产业发展特别是种子出口贸易的影响以及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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