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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放开搞活种子市场,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种子成了商品,种业进入了市场化发展阶段。在多年的种子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各地对《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部分条款理解和掌握尺度不一,这与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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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种子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为我国种子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已显露出和当前农业生产不适应的条款,特别是与现代农业对种子法制化的要求的差距,有的条款需要加以调整或明确,有的条款急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通过多年的执法实践,对《种子法》的具体条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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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种子法》的实施,经过了近7年的实践检验,法律规定中一些不适应种业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与此同时,在种子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竞争无序、市场监管难度增加等问题。因此,应当与时俱进,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种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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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种子法》的实施,经过了近7年的实践检验,法律规定中一些不适应种业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与此同时,在种子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竞争无序、市场监管难度增加等问题。因此,应当与时俱进,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种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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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中国在200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几年来,以《种子法》为核心,农作物种子工作法律体系基本健全,对促进中国种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对农作物种子工作法律体系进行梳理,以及现阶段依法管理种业工作的深入和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认为农作物种子工作法律体系还有诸多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相关修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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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5]颁布实施,我国种业经历了 连续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在国家一系列种业新政、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5]、粮食收储政策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种业发展进入了调整和洗牌期,处在困境困惑中的我国众多农作物中小种企又一次处在生存发展的十字路口。面对挑战,笔者作为从事农作物种子企业管理二十多年的从业人员,从国家种业政策导向、种业发展历程和当前种业形势,再结合自身二十多年的从业实践,试图探索当前我国农作物中小种企的生存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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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深刻认识学习《种子法》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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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新形势下我国现代种业种业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的确立,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作者在十余年的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种子法》的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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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逐步实施,我国种业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逐步活跃,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实践证明,《种子法》的实施对规范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可靠的法律保证,确保了我国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打破了我国种业长期以来画地为牢、垄断经营的局面,一大批农业科研单位和民营种子企业伴着《种子法》实施的东风,以崭新的形象出现在我国种业市场上,为种子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农作物新品种和新技术迅速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本文结合多年的生产、经营实际,针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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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修改决定.这是《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副院长万建民表示,修改《种子法》是新形势下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着眼未来发展需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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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经颁布实施8年。8年来,《种子法》有力地促进了种子事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丰富了居民菜篮子,为我国种子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种子法》毕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设立的第一部专业种子法律,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时限性,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与现代农业对种子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的条款需要加以调整或明确,有的条款急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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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作物研究与开发为主的地(市)级农科所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必然要参与种业竞争.认清形势,正确决策应对,对其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面临的形势1.1种业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后,农业部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于2001年2月26日颁布实施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等5个配套规章.《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对我国种业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在种业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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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种子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种子消费国和种子生产国,这是中国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世界级种业企业成长的沃土。种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后种子产业才真正开始按照市场化方向发展。[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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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0年正式实施,对规范种子市场促进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历经15年。为了适应种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第十二届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种子法》的颁布,对我国种业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将是我国种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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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保障新《种子法》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首都种业发展,更好地助力首都农业转型,修改现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势在必行。本文从种子管理体系、品种管理、市场监管、行业管理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种业政策等几个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对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为启动正式的修改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