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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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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1991年文本将品种权中农民自留种权改为非强制性例外,而中国加入UPOV 1991年文本将是大势所趋。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必须正确看待农民留种权,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留种权与品种权的平衡机制。本文阐述了正确看待品种权中的农民自留种权的对策,主要包括基于中国国情分析农民留种权的重要性、积极应对国际挑战、正确规划农民自留种、做好农民留种权立法等方面内容,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2.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农民特权”的发展动态及应用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文章指出农民特权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比分析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1978年和1991年两个文本中关于农民特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发现,农民特权将按1991年文本所指方向发展。笔者对我国从制度上如何完善和应用农民特权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提出四点建议,即重视"农民特权",提高全民的品种权保护意识;强化"农民特权"的保护,将受保护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保证"农民特权",将育种者的生产权扩大到非商业目的的生产;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合理规范"农民特权"。  相似文献   

3.
文章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式及UPOV公约的核心地位出发,重点回顾了UPOV1991年文本有关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修订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权的修订进行了评价和分析,得出UPOV91文本对派生品种体系的保护给原始品种产权人以积极的、激励的结论,但对后品种权人的权利保护显得不足,容易造成后品种权人积极性下降。在此基础上,以进一步保障后品种权人收益,刺激其育种活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收益为出发点,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农民留种权的国外立法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考察了美国、欧盟及印度3个国家和地区农民留种权的立法实践,分析了农民留种权的具体制度构成,并评析了当前农民留种权的立法趋势。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国农民留种权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中国农民留种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实施UPOV1991文本对科研育种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文章阐述了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就其在我国农业育种领域的地位、品种权申请的状况和与国外的差距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实施UPOV不同文本对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品种创新的影响;提出了完善农业科技育种创新体系,设立新品种保护专项资金等建议,为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实现资源和品种创新及其保护做好充分准备。  相似文献   

6.
对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9年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逐渐成为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潮流。基于此,研究分析了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的主要区别,探讨了我国加入1991年文本的利弊,提出了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对策建议,如树立前瞻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储备;加强技术准备,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创新制度设计,开展农民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安排等。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品种权法律法规建立、新品种保护体系的构建、保护名录的扩大和测试指南的研制等方面总结我国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进展,得出品种保护意识淡薄、申请数量和种属分布不均衡,以及假冒侵权严重且维权困难等方面问题突出的结论,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应适应国际趋势,加强立法、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统一协调,适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相似文献   

8.
目前东盟十国只有越南、新加坡是UPOV成员国,除泰国外的多数国家已出台了与UPOV公约1991文本类似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法。部分国家没有设立植物新品种办公室,且大部门国家并非英语国家,这造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困境。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地域性,有望在国际市场发展的品种更需要积极申请外国的品种权保护。2023年为“中国东盟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合作年”,因此东盟各国关于植物新品种问题,尤其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流程问题需要格外重视。文章通过介绍东盟十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与管理机构,总结pvp保护相关制度,浅析东盟植物新品种申请流程,为中国在海外的专利布局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9.
为完善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对中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状况进行评析,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UPOV两个文本的区别,阐述了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方面不宜过早采用1991文本,并应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争取更大程度地维护本国利益。在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方面,重点分析了目前该项制度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推广种子公司办科研和种子公司与育种单位协作的科研体制改革模式。在品种侵权案件司法审判实践方面,分析了证据保全、品种权保护范围界定、司法鉴定和责任承担等4个方面的问题,指出其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在具体解决问题方法方面,应更多地由技术专家参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范。文章还重点讨论了植物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的问题,即如何在维护品种权人和农民利益之间确立平衡。结合相关的国际条约,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应在保护农民公平分享植物基因资源的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  相似文献   

10.
实质性派生品种(EDV)保护制度是UPOV1991应对生物育种剽窃的一项有力措施,实现了原始品种权人与EDV权人/基因专利权人在商业利用EDV上的合理利益安排,有助于激励真正的育种创新。但EDV的判定十分复杂,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备受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关注。UPOV1991公约、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国际种子联合会、无性繁殖装饰性植物与果树品种育种者国际共同体以及荷兰海牙法院对EDV判定的解释与实践,将会对中国实施EDV保护规则及判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正>千百年来,在我国的很多地方,农民都有留种的习惯。今年的种子,如果收成好,他会挑选质量好的小心保存起来,当来年的种子,省下种子钱。因此,传统的农民,就是经验丰富的遗传育种"专家"。有些种子,比如常规水稻,使用二三代还会保持比较好的性能,农民留种的话可以省下不少买种的钱。然而,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留种权的行使日益受到法律和技术的限制。品种权保护制度中设有农民留种权利,但在专利制度中  相似文献   

12.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一种与国民经济基础联系极为紧密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该制度,目前必须充分考虑粮食安全、农业现状、育种科研水平等在内的基本国情,应当从国家农林业、粮食以及植物资源安全、育种人权益、提升制度层次、强化保护等方面进行重点把握。面对挑战,我国要积极应对,应抓紧开发植物资源并对其实施新品种权保护、制定鼓励国有和民营育种科研原始创新政策、以高于UPOV1978文本标准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等方面,为尽早与国际UPOV1991文本全面接轨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13.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实施《中华  相似文献   

14.
加入UPOV 1991年文本对中国种子产业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9,自引:3,他引:6  
<正>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现在执 行的有1978年和1991年两种文本。中国于1999 年4月按UPOV 1978年公约文本加入该联盟,成为 UPOV第39个成员国,并于同年正式启动《中华人 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UPOV现有成员国  相似文献   

15.
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两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的分析,对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总结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法律位阶、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存在主要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从立法目的、扩大保护范围、拓展权利内容、延长保护时间、明确农民“自繁自用”含义,以及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等方面,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全面加强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必要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世界各国政治、经济贸易和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农业科学家的关注.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应用专利或者专门的制度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我国于1997年3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9年3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开始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到目前为止,已受理品种权申请270件左右,授予品种权39件.  相似文献   

17.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总体情况 1.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即植物品种权制度,来源于植物选择者权利制度。《新西兰植物选择者权利法》于1973年立法,1975年实施。直到1978年修订替代了原始的法律并且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将“植物品种权”代替了“植物选择者权利”,从而产生了《新西兰植物品种权法》。1981年新西兰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此后又于1990年、  相似文献   

18.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种业发展起步较晚,在部分领域存在种源“卡脖子”问题。本文基于植物品种权布局视角,利用2010—2020年中国和UPOV成员品种权申请授权数据,通过国际对比分析了中国面临的种源“卡脖子”难题,并提出相应的破解路径。研究表明,中国育种技术不断发展,居民品种权申请量快速增加,但授权率却呈下降态势;与UPOV成员相比,中国品种权申请主体主要来自于国内申请人。目前中国面临的种源“卡脖子”难题主要有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相对落后、植物品种权结构不均衡特别是蔬菜、花卉、牧草等种子依赖进口、种质资源挖掘利用保护不足和植物品种权保护水平较低。据此,从突破“卡脖子”技术攻关、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引进开发利用、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与强化保护水平、构建政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和加强种源安全风险预警方面提出破解路径。  相似文献   

19.
濮文辉  董定超  李琼 《农学学报》2015,5(1):124-129
首先回顾了UPOV公约的发展历程,在简述中国热带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采用SWOT法分析了中国热带作物育种研发在加入UPOV1991文本背景下具备的内部优势、劣势和面临的外部机会、威胁。指出中国热带作物育种研发的内部优势为:资源丰富、热作战略意义重大、育种基础扎实、市场前景广阔;内部劣势为:种质资源储备不足、新品种研发及保护力度薄弱、育种研发主体市场化程度低,结构不合理、育种研发投入少、保护意识薄弱;面临的机会有:发挥中国热带植物资源丰富的优势、激发新品种研发的热情和品种保护意识、促进育种投入主体结构的优化、提高育种研发技术水平、促进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有: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制约、薄弱领域的新品种研发面临冲击、“农民特权”限制实施面临困难。最后提出加入UPOV1991文本背景下中国热带作物育种研发的4种对策。  相似文献   

20.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利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统计资料,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植物种属范围、品种权申请与授权量、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四个方面,对中国与UPOV其他成员之间进行了对比分析,查找了存在的差距,透视了国际发展动态.针对中国目前存在的主要差距,提出了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加快实行品种权"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逐步开展审查测试技术国际合作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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