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农家顾问》2014,(12):8-9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人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相似文献   

2.
家庭农场农地财产权主要是指家庭农场中的土地经营权,家庭农场农地财产权的不足也主要是指土地经营权的不足。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在流转与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针对目前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不规范的行为,应加强合同管理,提供合同范本以供参考,同时加强合同审核和监管;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家庭农场中的非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成员是否享有优先权问题,应规定家庭农场中的非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成员享有优先权,并且该优先权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优先权;对于家庭农场农地财产权的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具有成员权属性而采取有限继承,而土地经营权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因为没有了身份属性限制,应采取完全继承。  相似文献   

3.
邢勇 《农家参谋》2011,(8):40-41
案情李丹丹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7年初,她从村里分得2.2亩耕地,并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个月后,李丹丹因外出打工,将耕地交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勇经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村里见李丹丹并未实际经营,  相似文献   

4.
“四荒”能由“外人”承包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与此同时,为搞好“四荒”的开发利用,该法又在第48条规定,“四荒”等土地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时,应当在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5.
《吉林农业》2009,(8):22-23
1.对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承包有哪些规定?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机动地的发包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机动地发包收入归机动地所有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相似文献   

6.
如今,我国农业发展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变革时间,农村的劳动力开始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流入,农业经济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占比有所下降,农地使用率大大降低,这些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就目前而言,集体土地流转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集体土地流转产权界定便是其中之一,需要学者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方向。而导致我国集体土地流转主要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建立产权制度是确保集体土地流转的关键条件。为此,本文对土地流转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有关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剖析了我国目前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在集体土地流转中运用的问题,并提出明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政企分离等具体方案,以期进一步完善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为集体土地流转工作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正>目前,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加速,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在流转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下面结合实际,对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进行简要分析。一、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绝大部分未签书面流转合同。由于土地流转是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协作关系,绝大部分处于自发状态:据统计,在土地流转中签订流转合同的仅仅属于个别现象:迄今为止,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签订流转书面合同的范例很少。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事后发生纠纷时难以调处。  相似文献   

8.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制度是一项完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必要和重要工作。介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制度的内涵,提出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制度,要以明晰产权、确立产权归属为核心,严格保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
1.对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承包有哪些规定?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机动地的发包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各行政村(居委会)都成立了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运营本村(居委会) 的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集体资产处置不公示、资源发包不公开、经营收益分配不透明等问题,这对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四化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物质基础。针对我市目前村级集体经济普遍不强,且部分乡村呈现萎缩趋势等问题,本就新形势下我市如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1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第三篇第十二章"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篇第十九章"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  相似文献   

13.
正农业部2016年7月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规范》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条件应该是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交易品种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  相似文献   

14.
春城 《新农业》2004,(2):6-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中明确规定,只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才有法律赋予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民“农转非”后.已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相似文献   

15.
《农家顾问》2008,(8):4-4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16.
<正>某村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转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本村其他村民有意见,该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是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  相似文献   

17.
【目的】探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策略选择,并为缓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双方博弈问题,建立有序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政策指导。【方法】借鉴西方经济学分析方法,采用变异后"鹰鸽博弈"模型,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博弈模型。【结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流转中策略选择与自身信息量大小以及自身实力程度无关,只与其流转利益、冲突成本有关。【结论】政府应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与产权制度,并加大农民决策自主性。  相似文献   

18.
由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共26条,界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合并、分立、解散的程序,重申了集体经济组织与党组织、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管理,细化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严格了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随着农地经营权的逐渐放活,农地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在农地经营权流转中 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农地经营权流转涉及主体多元,本文选取集体推进视角,采用文献法、专家 咨询法、实地调研法,对农地经营权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在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与村委会职能模糊,流转效率低、公平性不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健全交易平台等措施。  相似文献   

20.
<正> 农业部、监察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该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