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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7日,河南淅川县滔乡村民杨某听信同村李某传言,认江某说自己与赵某有不正当关系,到江家质问,并用低级下流的语言骂江某。江某辩解没有说过此类话时,杨叫来李某、赵某对质。尔后,江和赵某又互相谩骂起来,同村黄某骂江某“嘴贱”。当江某扬言要以死争时,赵某刺激江某“要死去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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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刘某合伙做生意,交给于某粮款定金120000元。该120000元由原告郭某一人出资,后由于某违约,不能及时返还。2008年10月1日,由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及刘某三人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在2008年10月10日前追不回定金,刘某承担一半,也就是无条件返给原告郭某60000元。如在2008年10月10日前,刘某不承担此款,被告张某代替偿还给郭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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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7年10月,江某与麦某经口头协商合伙承包耕地挖塘养鱼。由江某与某村的8位农户协商,承包这8位农户的水稻田用于挖塘养鱼。2008年3月,在没有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江某雇人将上述稻田挖成四块鱼塘,麦某支付了挖鱼塘等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江某等人的行为后,于2008年4月3日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江某。江某与麦某认为他们承包的是8位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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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基本情况:1997年7月2日,时任梨树乡梨树村主任的被告人江某带工修筑梨树市北环城公路。上午10时许,民工修完路下段后到梨树乡小锅菜饭店吃饭喝酒。12时许,被告人江某、王某、李某、许某以及梨树村的民工约十五六人,坐一台四轮车沿梨树市的公路回梨树村。四轮车行驶到耿家村耿某家门口时,江某让停车,江某要从耿某家院里过,去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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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曾是杨某的雇工。在受雇期间,杨某拖欠了我两个月的工资,共计5800元。一个月前,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此后,杨某的妻子、儿子已经继承其价值上百万元的遗产。而面对我索要被拖欠工资的请求,杨某的妻子和儿子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与他们不存在用工关系,故我无权要求他们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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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郭某系某村村民,2019年1月29日,郭某与外村村民王某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郭某将自有的787平方米土地自2019年2月1日起永久流转给王某使用,流转费为125218元。合同还约定王某将流转费一次性支付给郭某后,该土地经营权归王某所有,王某有权自主开发该土地,郭某不得干涉;若遇国家或城市建设需征用该土地的,一切赔偿归王某所得。合同签订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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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读者江某来电话,说有难题想请我们帮忙。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1月份,他家来了一个收古钱的,开价很高,并留了联系电话给他,说如果有以后可以联系。过了几天,村里来个几个卖古钱的江某听说了,试探着买了几枚,然后打电话给收古钱的人,倒手赚了100多元。收古钱的人告诉江某,以后有多少收多少。过了几天,村里又有人来卖古钱,江某一下子拿出2000多元,购买了一批。可是当他给收古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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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期案例:2008年11月1日,某图书公司与江某签订《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约定:江某的原工作单位系某物业公司,江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江某的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由江某与某物业公司自行解决。江某与某图书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江某的工作岗位系楼层保洁,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劳务协议期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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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曾是杨某的雇工。1个月前,杨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拖欠我的两个月工资共计5800元一直未付。杨某的妻子、儿子已经继承其价值上百万元的遗产,而面对我索要被拖欠工资的请求,他们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并非他们所雇,他们也与我不存在用工关系,因此我无权要求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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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读者江某来电话。说有难题想请我们帮忙。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1月份,他家来了一个收古钱的,开价很高。并留了联系电话给他。说如果有以后可以联系。过了几天,村里来个几个卖古钱的。江某听说了。试探着买了几枚。然后打电话给收古钱的人,倒手赚了100多元。收古钱的人告诉江某,以后有多少收多少。过了几天,村里又有人来卖古钱,江某一下子拿出2000多元,购买了一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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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是我的好友,一年前,他找到我,说准备做一笔木材生意,想从银行贷款,要我做担保。碍于情面,我答应了。在我的担保下,郭某与当地农业银行签订了3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半年,贷款用途为购买木材。但是,银行并没有把30万元贷款全部交给郭某,而是让郭某用30万元的绝大部分直接归还他在该行的旧贷款本息,仅有剩余的5万余元,成为郭某实际用来购买木材的新贷款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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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某借钱给同村的杨某赌博。因杨某未还款,张某将杨某诉至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主办法官释法说理,张某自愿撤回起诉。2016年初,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某村的杨某,向同村的张某借款1万元。杨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上面载明:"本人因资金困难,现向张某借用现金1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用期3个月,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然而,还款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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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娟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2):74-74
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的协议。杨某与皮某是亲戚,2007年6月,皮某向杨某借款4.5万元,杨某于是以农用为由向三湖信用社贷款4.5元,贷款期限1年。杨某把4.5万元贷款借给皮某。贷款合同期满后,杨某一直没有还款,信用社多次催还无果,便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