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美国对部分农药的管理动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联邦杀虫、杀菌和杀鼠剂法”规定,农药必须经美国环保局(EPA)登记后才能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对那些已取得登记,而后又发现具有潜在副作用的农药,EPA采取三种管理办法:①撤销登记,此类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较大,被撤销后,不能进行销售、装运、贮存和使用;②暂停登记,凡被怀疑有某些危害的农药,在尚未证实之前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经科学评审后决定撤销登记,或限用,或恢复原来的管理决定;③限制使用,即限制其使用范围。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2017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登记管理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并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又相继发布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农药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是有效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前提。为此,我们搜集、整理了贯彻落实中普遍关注的问题,从本期起以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的形式刊载,供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农药行业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5.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从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这5大方面对原有相应的制度做了大量的修订,由此,新时期农药管理的整体框架已经清晰,也为农药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6.
7.
8.
9.
正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和农药行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农药管理体制的调整,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的职能更多、任务更重、责任更大了。为认真履行好职责,江苏省农药管理单位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及时规范地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平稳过渡。1实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的背景江苏是农药生产大省,企业多、产品登记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欧盟委员会将撤销4种杀菌剂.即甲基苯甲酸(Cresylic acid)、双氯酚(dichlorophen)、春雷霉素(kasugamycin)和多抗霉素(polyoxin)和除草剂咪草酸(imazamethabenz)的登记.这是因为欧盟在对现有有效成分进行复审时,这些农药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来完成他们的评估。这些农药的现有登记将于2005年9月30日撤销,其后有1年的销售期和库存处理期.但一些特定使用的许可可以延长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14.
本文分析了山东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现状,解释了农药经营告知公示与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两项制度",介绍了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启动补贴支持项目、探索农药使用风险监控、推荐登记农药使用等方法和措施,探讨了全面管理农药的新经验。 相似文献
15.
16.
17.
巴基斯坦在1960年开始引进农药,但由于上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的影响,农民不愿意使用农药,因此在60年代农药进口量很少。1993年执行农药登记新系统后,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农药市场竞争加剧,农药价格随之降低,农药的消耗量也开始稳步上升。2001年的实际消耗量为47592吨,比1992年的17443吨提高了173%。在1960年到1971年,进口农药是由巴基斯坦联邦食品与农业部的植物保护局制定标准管理的。1971年,巴基斯坦颁布了《农业农药法》,开始通过立法来管理巴基斯坦农药的进口、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和广告。为了贯彻执行《农业农药法… 相似文献
18.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防灾减灾物资,在我国粮食产量“九连增”中农药发挥着特殊和不可替代作用.中国是农药生产、使用大国,农药管理工作尚处于发展阶段,农药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农药登记评价体系逐步完善,农药监督执法体系基本形成.但也存在着监管体制尚需完善,登记制度、再评价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等管理制度急需完善,行业支持亟需加强等问题需要解决.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健全法律体系,优化监管体制;创新思路理念,完善中国特色的农药登记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适合行业发展的监测研究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投入,建立基本药物补贴机制、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履行政府职责等发展策略,在统筹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中,加快推进农药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相似文献
19.
20.
《农药科学与管理》2004,25(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根据农业部第322号公告精神,拟分阶段撤销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登记,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郾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产品。2郾自2005年1月1日起,撤销284个非原药生产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登记(具体名单见附件1),其中甲胺磷制剂产品94个,对硫磷制剂产品67个,甲基对硫磷制剂产品90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