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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2007年8月22日上午,家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的范某在一条河边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河流上空的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范某的家属将事发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范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具有认知和判断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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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件背景2014年8月23日,村民蒲某与余某到河边钓鱼。当日11时许,蒲某手持未收起的钓鱼竿经过太平桥桥面时,手中的钓鱼竿不慎触碰到横跨桥面的10 k V高压线,致蒲某触电倒地身亡。蒲某家属时隔2年,2016年将产权单位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查明:蒲某身亡处距供电公司设置的"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安全警示标志不足4 m。2015年11月16日,该县供电公司为了提高配网防雷水平,更换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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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7年8月20日,《工人日报》就刊载一起供电企业虽无过错但要赔偿的垂钓触电案情。文中提到垂钓者在高压线下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以供电公司未尽安全警示、鱼塘承包人未尽巡查之责为由,最后死者亲属拿到了供电公司和鱼塘承包人赔偿的25万元赔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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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简介 2006年3月,牛某在某县大河边钓鱼,将碳素鱼竿甩起时,随风扬起的钓鱼线触及上空的10 kV高压线,牛某不幸触电身亡.因协调未果,2006年4月,牛某的亲属以某供电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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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钓鱼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涟水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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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供电公司一供电所营业大厅装修工程期间,该建筑公司施工人员王某在安装营业厅吊顶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当场昏迷,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王某亲属因医药费、误工费赔偿问题与供电公司和建筑公司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供电公司和建筑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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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供电公司一供电所营业大厅装修工程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施工人员王某在安装营业厅吊顶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当场昏迷,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因医药费、误工费赔偿问题与供电公司和建筑公司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遂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供电公司和建筑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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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件起因2015年6月28日,皖北某市居民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一鱼塘进行垂钓,过了1个多小时没有鱼上钩,就想换个位置继续垂钓。徐某扛着未收起的鱼竿在某10 kV线路下行走时,鱼竿不慎碰触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徐某的家人将管理该线路的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0.127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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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某因私自窃电,不料触电身亡。事后,死者张某的儿子竟状告供电部门疏于管理,死者是因为私自接电提供了便利而造成触电身亡的,要求供电方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儿子毫无任何理由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死者应对窃电而触电身亡负全责,驳回原告起诉。案情缘起前不久,张某私自在380 V三相四线制供电线路上,用胶皮电线接引电到他放在稻田的电动打禾机上。当天下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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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4年12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拖欠安徽省望江县供电公司电费1.5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该开发公司中止供电,某预制板厂用电系该开发公司转供且未经供电公司许可亦因此停电:因协商未果。2005年2月1日,该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望江县供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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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缘由
2009年10月,某拆迁公司雇用人员张某在拆除停运的110kV线路铁塔时,为图省事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上塔作业被摔下来致死.其家属将拆迁公司和定作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予50万元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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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4年12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拖欠安徽省望江县供电公司电费1.5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该开发公司中止供电,某预制板厂用电系该开发公司转供且未经供电公司许可亦因此停电。因协商未果,2005年2月1日,该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望江县供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6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擅自违反供电合同突然停止供电”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接受他人转供电并未得到被告许可,且停电前被告已通知了用电人该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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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某供电公司与某大酒店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但供电公司一直为其供电。大酒店从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欠交电费共计12738452.63元。供电公司多次催要,大酒店不予支付。故于2013年4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酒店支付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电费,并赔偿利息损失。首先,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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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简介 某冶炼厂自有10kV高压供电线路上的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和避雷器使用时间较长.2002年4月,该厂法定代表人满某电话委托某县供电公司抢修班班长邹某为其代购设备材料并为其更换安装.4月18日,邹某应满某的要求,带领其所在供电公司的2名职工为该冶炼厂更换安装了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和避雷器.4月24日晚8时许,新更换的避雷器发生爆炸,变压器烧毁,造成了该厂停产等经济损失.于是该冶炼厂将某供电公司和邹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4 763.5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了对邹某的起诉,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