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张厚美 《绿色中国(A版)》2014,(14):46-47
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环保法》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包括流域类水的生态补偿,大气的生态补偿,上级对下级的生态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这表明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之所以要建立"有偿"使用机制。这是因为,青山绿水十分重要,可要维持青山绿水是有成本和代价的,一般来说,往往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都属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地区。既限制开发,又要求保护,这些地方就要付出财政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例,一旦作为一类水源保护, 相似文献
2.
《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7,(4):48-51
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阐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内涵,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原则、主客体、标准、方式和途径等,以期为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森林是地球上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具有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生态功能。森林资源是进行森林旅游开发的主体。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必然带来对森林资源的威胁。在森林旅游区,加强以生态环境为主体的生态林建设,实施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养山富民工程,必须实施森林资源利用补偿机制。我们对森林旅游生态补偿的原则、模式、措施的建立进行理论思考,并提出了完善森林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鄂托克旗对“三区规划”中禁止开发的区域,将依法严格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将严格禁止;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5.
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标准体系,主体标准随客体标准而定.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理论补偿标准为682.80元·hm-2,不同资源类型补偿标准有较大差异,从79.20到2 226.90元·hm-2不等,林业苗圃最小,四旁林最大;根据不同地区资源质量、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特定地区的执行标准;部分补偿是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普遍形式,确定部分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是实现资源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标准是二者之间补偿比例问题,在湖北省国家补偿标准应在22.75%~69.67%之间,地方补偿标准应在30.33%~77.25%之间. 相似文献
6.
甘肃天祝藏区地处黄河、石羊河等重要河流的源头和汇水区,是甘肃主要的水源涵养林区,也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由于林牧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区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传统的以林养林建设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林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探索建立长期、全面、有效的补偿机制和途径十分必要。针对甘肃省藏区生态环境现状和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分析研究了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直接资金补偿、间接项目补偿、衍生保障补偿、辅助政策补偿等4种符合区域特点的生态补偿途径,以加快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加强区域环境资源管护,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8.
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机制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笔者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建立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机制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价值补偿的4种途径,即自我补偿、行业补偿、社会补偿以及国家和地方补偿等;指出了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这些办法和措施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并呈现多样化趋势;针对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建立补偿机制的应对策略,“局部补偿带动全面补偿”,“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等是应对策略的核心;强调全社会广泛的参与和积极配合,是补偿机制能否顺利建立及有效运行的关键,只有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资源价值补偿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