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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玉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5):75-75
【案情】1994年,新沂市新店镇小胡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小一组的20亩藕田按每人0.1亩承包给小一组农户种植,并登记在每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01年产业结构调整时,小湖村委会与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这20亩藕田承包给宋某,合同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租金为每年2400元,于每年3月31日前交清。村委会收取的租金按小一组分地人口平均分配到人。但小湖村委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征得该地块承包农产的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得到承包农户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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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例:甲村村民顾某以公开投标的方式,按每年5000元承包费的价格取得了村里30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经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由于顾某经营得法,加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自承包第三年以来,每年净收益都在3万元以上。村委会见状,以当初约定的承包费过低为由,要求调高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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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4):35
我村付某将自己承包30年的75亩土地中的30亩转包给了本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每亩地承包费为80元,逐年以现金交付,农业税及其他费用由李某承担,承包期为10年,于2003年3月10日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李某交付了当年的土地承包费,付某将土地交由李某耕种。2004年国家实行免收农业税并给予补偿政策,付某觉得吃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的土地转包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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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新农业》2005,(2):7-7
我家在1980年承包了一片荒地(历史上无人种.除树林子外全是荒草大坑)。经过我家三代人的平整.平出了24亩地。前几年响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就栽了1000多棵杨柳树。现在树没成林.合同已经到期了。我还想承包这块地可以吗?如不再承包给我了.我可以要点用工和植树的损失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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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在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规定今后对土地要五年一调整,并在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我了解到承包期限应当为30年。但我向村干部反映时.村干部说当初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双方都认账.所以还是要按照合同执行。请问,村干部的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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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后,土地承包免征了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然而为什么现行“机动地承包”村集体还要征收承包金呢?其实“土地承包”与“机动地承包”在政策上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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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新疆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芨芨窝子村村民白某某从本村取得承包地20.9亩,期限为30年,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5年年底白某某与孙某某双方签定土地流转协议.白某某的承包地16.5亩转包给孙某某耕种,承包期10年,承包费共计29700元.在合同其他约定中裁明承包期内,不得向他人转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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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4):46-46
江苏省涟水县一村民咨询: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巢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舟集体获得1块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2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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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2,(1):92
据《新华每日电讯》9月11日报道,重庆市的耕地面积有着"两本账":一本是农业部门掌握的农户承包耕地面积1986万亩(即农户土地承包权证上的面积。因以前作为收取农业税的标准,俗称"计税面积"),另一本是国土部门测绘出来的实际耕地面积3358万亩,二者相差高达1370万亩。这种耕地面积"账实不符两本账"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产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失误,而是由于丈量方式简陋、为少交农业税少报面积等历史原因形成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耕地保护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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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原六口人共同承包一块地。后姐姐因意外去世,大哥、二哥结婚后分家另过。父母把其中一半承包地分给两个哥哥,大哥耕种1亩,二哥耕种0.8亩,我和父母一起生活耕种另一半。1999年第二次签订承包合同,两哥哥按以上承包地面积签订了合同书。后来我结婚,老母亲与我共同生活,父亲随二哥共同生活。大哥没有抚养二位老人。现在大哥二哥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给补偿款540010多元。我一分钱也拿不到。现母亲生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我小孩不满四岁,经济条件困难。我想重新分配承包的土地,能向法院起诉吗?我可以要求大哥承担点老人的赡养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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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源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截止2009年底,汉源县40个乡(镇)中有25个乡(镇)以各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面积19027.35亩,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1319份,签约面积8243.41亩,占流转农村土地面积的43.32%,其中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的签约面积为4247.49亩。汉源县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三多一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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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系该村村民)于2002年1月9日经过公开招标后,签订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李某承包该村土地112亩,承包期限从2002年1月9日至2004年1月9日。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但从2003年6月份开始,村委会以镇政府决定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李某未同意。后来,村委会在各会议上宣称李某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导致其他村民擅自耕种李某承包的耕地,村委会得知后并不予制止,致使土地受损,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