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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职权,从法律上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登记、检验、核发牌证和对其驾驶员进行考核、发证、审验等职责。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改变了过去“长期委托管理”的局面;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强化了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源头管理;管理手段和程序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因此,在贯彻实施该法上我们本着以人为本、加强宣传、强化职能、依法行政的工作思路,在枝江市委、市政府及宜昌市农机局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办)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些工作,切实把该法赋予农机部门管理的职权落到实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我市农业生产,创建平安枝江、和谐枝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己于5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对农机监理部门来说,实施该法仍有一系列尚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顺利实施,关系到农机监理行业如何健康发展,关系到如何保护“三农”利益等一些深层次问题。一、农机部门在乡村道路对拖拉机实施执法检查的职责、处罚职责和道路外的农机事故处理的职责不够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年度审验等职责赋予了农机部门,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农机部门…  相似文献   

3.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上道路拖拉机的权利,使农机部门成为管理拖拉机的主体之一,但对农机执法权限则没有明确。目前,农机部门只负责拖拉机的登记、入户、挂牌发证、年度检验及驾驶员考试发证等静态管理,对拖拉机上道路的交通安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年度审验等职责赋予了农机部门,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农机部门在乡村道路对拖拉机实行检查和纠违的权力,农机部门继续在乡村道路上对拖拉机实施检查纠违、集中整治等行为,就涉嫌行政行为违法.农机部门没有了上路检查的权力,将对农机监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使农机监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农机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相似文献   

5.
简讯     
《中国农机监理》2009,(12):40-40
2009年10月22日,青海省农牧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全省各有关部门。该意见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农机监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县乡道路内,履行维护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责。这项工作省公安厅、农牧厅将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成功检验后再逐步在全省推开。  相似文献   

6.
农机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复杂系统工程,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牌证管理权确定给农机部门,而对不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确定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地位,农机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处理违规行为和农机事故的具体细则没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因此,应加快制定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一、农田作业的机械安全管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农田作业机械包括不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植保机械等,除联合收割机的…  相似文献   

7.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产生了九个方面变化1.取消委托,首次依法明确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2.明确农用运输车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管理。3.对多功能拖拉机的管理发生了变化,依法明确农机部门负责最高时速不超过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未明确农机部门上路检查权、纠正违章处罚权。5.拖拉机年检实行社会化管理。拖拉机驾驶员实行换证才能年审。6.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7.农机牌证由农机部门制作管理。8.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与农机驾…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原来拖拉机的行政管理权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改为由法律直接授权农机部门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职权。这部法律明确赋予农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拖拉机的行政管理职权,为农机部门注入新的活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及农机交通安全依法管理跨人了新时期。该法明确了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管理。该法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部门不再承担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检查、违章处罚和事故处理职权,农机安全管理手段削弱,管理范围变窄,农机监理工作面临了较大冲击。面临困境,四川各级农机部门不等、不靠,积极思考,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据此,农机部门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对拖拉机的管理权。但是拖拉机安全管理中仍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不少。一、关于拖拉机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是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只有经过农机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由农业(农机)部门行使拖拉机的年度检验、驾驶证登记及审验等职责,使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有法可依.但该法并没有明确农机部门对违法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处罚权和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使得农机部门在监管拖拉机违法运行上受到一定的影响.作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来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仍要抓好安全生产这一中心工作,维护广大农机手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消极怠工,只会失去农机部门原有的工作基础;悲观失望混日子,只会失去更多的机会.针对这种形势,磐安县农机管理站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三法一条例”和一些新业务知识学习,同时分析形势,鼓舞士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提出了安全管理工作“重心下沉、防线前移”的新思路,探索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由过去的1年1次改为6年1次。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江苏省农机、公安部门作出积极反应,结合本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进行新的探索,着手建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记分规定,走农机、公安对拖拉机驾驶人共同管理的路子。这是一种新的探索,将对农机部门在管理拖拉机驾驶人和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怎样作用,值得我们农机人关注。  相似文献   

14.
安全监理     
南平交警、农机联合印发通告:加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管理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平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为了确保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工作的顺利完成联合印发通告,要求10县(市、区)交警、农机两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管理。通告指出,交警、农机两部门,在6月30日前,对上道路行驶而未换“九二”式拖拉机号牌的拖拉机可强制挂牌,7月1日后,对上道路行驶而未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的拖拉机采取强制措施,该挂牌的挂牌,该报废的报废。并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工作中要严格执…  相似文献   

15.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全国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驶牌证发放、技术检验等的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能和行政执法地位也第一次由国家法律明确下来,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已有法可依。因此,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浚其泉源、固其根本。但是,农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并存。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带来了三大机遇(一)获得了独立的自主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相似文献   

16.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将行使如下管理职权:拖拉机的牌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等。这就给我们农机人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面对这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17.
《四川农机》2004,(1):32-32
备受关注的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拖拉机等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的农业机械由交管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管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年检审和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T作。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  相似文献   

18.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现的新情况1.《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农机部门的上路检查权、纠正违法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导致农机部门执法难。县乡以下道路是上道路拖拉机的集中地,也是交警部门管理的薄弱环节,上述三权不明确,对农机部门加强对上道路拖拉机的安全管理不利。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监管的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监控难度大。拖拉机分布在农村千家万户,是农民主要货运及出行代步工具,而交警主要精力都放在监控城市道路和国道、省道,县、乡、村道路和乡村集市基本没法监控,委托以来,农机监理部门一直负责管理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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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地位已经明确,我们本应严把拖拉机驾驶员考核关、发牌发证关、检审关,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隐患.但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执行难,极大地削弱了农机执法的力度,造成了目前农机监理有些无所适从,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农机监理体制不完善,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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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农机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 1.1农机管理方面 1.1.1执法依据不足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了农机部门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上牌、检验及驾驶人员的考试、发证、审验等职能,而安全管理的上道检查、纠正违章、事故处理等未予明确,形成了农机部门想管不能管,公安交警该管管不了的局面,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和《农机促进法》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条款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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