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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电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冲突 电费违约金指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2.
穆长杉 《农村电工》2008,16(2):14-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3.
李绍杰 《农村电工》2003,11(1):19-19
“两改一同价”完成后,农村供用电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哪些变化,电力法规中的部分条文是否适应改革的需要,如何规避法律法规中某些条款对电力企业或用户的不利责任,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1供电企业应与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电企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供用电合同签订应合法、合理、详实、严密、完整,明确规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供…  相似文献   

4.
李定柏 《农村电工》2006,14(5):19-19
1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相似文献   

5.
正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供用电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给付行为的全过程。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供用电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1供用电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包括2项内容:一是标的不可代替;二是不能以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履行合同。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实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6.
<正>供电产权分界点的划定,是供用电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关系到供用电双方对供电资产的权属和维护保养责任的划分。明确供电产权分界点设备的投资主体和维护保养主体,对供用电双方由此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将起到明显的缓解作用。  相似文献   

7.
根据“电力与使用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 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对用户逾期交纳电费并同时加收电费违约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1.居民用户:接到交电费通知起, 7天内不能交清电费的从第八天开始计收违约金。   2. 100千伏安 (千瓦 )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接到交电费通知起, 5天以内不能交清电费的,从第 6…  相似文献   

8.
供用电双方在供电前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电费违约金的设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费违约金条款,可以使用电客户预知逾越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电费的后果,事先了解违约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有利于督促并引导用户依法按期交纳电费,是供电企业搞好电费回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应有功效,供电企业与所有的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都必须力求完善,切莫忽视《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规定,注重与用户对电费违约金条款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相似文献   

9.
谢生于 《农电管理》2008,(12):40-4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用电方容易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形。譬如,由于业务人员疏忽或者工作能力欠缺等原因,  相似文献   

10.
正违章用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规规定,合同双方,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电费债权纠纷,既可以按诉讼程序处理,也可以采用非诉讼的办法解决。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保护电费债权的主要法律手段有以下几点:1以限电和停电催费为支撑的电力法律手段。我国在制定电力法规时,把长期以来使用的行之有效的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写进了法律、法规条文,赋予其强制力,在保护电费债权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比如,对无理纠缠、故意制造电费纠纷、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根据《电力法》第32条和65条规定,可以由供电部门依法限电,视情节停止供电。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  相似文献   

12.
电工信箱     
电工信箱山西省运城电工邢军间:《电力法)}关于违反供用电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违反供用电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即违约责任。根据《电力法》...  相似文献   

13.
电工信箱     
辽宁电工范新刚问;《电力法》对三电工作是怎样规定的?《电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并且,第三十四条,对供电企业和用户作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义务提出了要求。(1)安全用电的原则。安全用电的目的,是为避免发生各种事故,减少或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供电企业或用户应当加强供电、用电管理,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切实执行国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章制度,安全供电和用电。例如:①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  相似文献   

14.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  相似文献   

15.
热线征答     
供用电合同应有哪些内容编辑同志: 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哪些权利和义务? (贵州省桐梓县 郎小平)郎小平同志: 供用电合同指供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双方在供用电上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报装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  相似文献   

16.
2008年7月,四川省蓬溪县明月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保障该镇碧山庙村下桥坝提灌站的正常运行,与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相似文献   

17.
乡村法制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 经济赔偿谁负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规,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  相似文献   

18.
正供用电合同是确立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具体供电人和用电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供电企业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依法维护供用电合同效力,依法履行供用电合同义务。1供用电合同的作用、性质与特征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相似文献   

19.
正供电企业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笔者试结合当前现状谈谈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应用。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20.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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