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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冲突
电费违约金指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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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改一同价”完成后,农村供用电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哪些变化,电力法规中的部分条文是否适应改革的需要,如何规避法律法规中某些条款对电力企业或用户的不利责任,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1供电企业应与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电企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供用电合同签订应合法、合理、详实、严密、完整,明确规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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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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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用电方容易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形。譬如,由于业务人员疏忽或者工作能力欠缺等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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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规规定,合同双方,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电费债权纠纷,既可以按诉讼程序处理,也可以采用非诉讼的办法解决。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保护电费债权的主要法律手段有以下几点:1以限电和停电催费为支撑的电力法律手段。我国在制定电力法规时,把长期以来使用的行之有效的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写进了法律、法规条文,赋予其强制力,在保护电费债权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比如,对无理纠缠、故意制造电费纠纷、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根据《电力法》第32条和65条规定,可以由供电部门依法限电,视情节停止供电。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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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四川省蓬溪县明月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保障该镇碧山庙村下桥坝提灌站的正常运行,与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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