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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检疫监管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防控人兽共患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文梳理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有关野生动物检疫监管的相关条款,分析了野生动物检疫范围、检疫规程、监督执法等内容,指出了当前野生动物监管存在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不一致,检疫规程覆盖动物种类有限,监督执法依据操作性不强等难题。提出应通过完善立法以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强化普法宣贯以明确食用野生动物风险,科学制定检疫规程,明确检疫主体等检疫,以期对优化野生动物检疫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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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有关野生动物是否检疫、怎么检疫等问题,是执法实践中笔者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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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防疫体系。
建立县级防疫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兽药饲料管理执法大队等机构,建设先进的动物疫病诊断化验室,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检疫、诊断和执法监管综合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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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梳理野生动物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中野生动物检疫面临的检疫范围不明确、缺少野生动物检疫规程、野生动物持证流通难等问题,提出明确野生动物检疫范围、及时出台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对野生动物检疫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检疫监管机制等建议,以期为当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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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与经营职能不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概念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类机构名称混乱,如动物防疫总站、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这些机构既有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兽药管理等执法职能又有兽医技术推广、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的服务职能,这样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另一方面要搞经营创收,势必会导致执法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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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青海省各级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和青海省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对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强化《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规范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及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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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10)
防疫是确保肉产量质量的基础,动物检疫监督是防疫后续的监督性管理,是防疫的继续和保证。今后,使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趋向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需要我们更好的处理好产地检疫与防疫、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动物检疫监督与执法等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更好地促进防疫工作的质量,文中将就此要点性知识做汇总阐述,以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