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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东华 《中国家禽》2005,27(16):52-53
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与经营职能不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概念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类机构名称混乱,如动物防疫总站、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这些机构既有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兽药管理等执法职能又有兽医技术推广、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的服务职能,这样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另一方面要搞经营创收,势必会导致执法不力。  相似文献   

2.
国家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防疫法》、《草原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行业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牧,依法兴牧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宣传国家畜牧兽医行业法律法规,组建执法机构和队伍,开展行业执法工作。 当前,由于客观原因的影响,一些不法之徒,违反国家畜牧兽医行业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假兽药、劣质种畜禽等,其行为普遍,数额巨大。违法行为出现生产经营形式多样化、作案方式隐蔽化、造…  相似文献   

3.
国家《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但在执法工作中,一些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所、饲料工业办等执法机构)认为,有行政管理处罚权是好事,但弄得不好要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因而对行政诉讼心存畏惧,导致不敢大胆执法;特别是一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手忙脚乱,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4.
<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重要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畜牧兽医队伍的职能由原来生产服务向执法管理转变,由于历史、人员素质等多种原因,畜牧兽医的执法地位不高,形象不佳。为了提升畜牧兽医队伍形象,笔者提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1影响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形象的外部因素(1)由于历史原因社会对畜牧兽医牧执法人员认识不  相似文献   

5.
国家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防疫法》、《草原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系列的行业法律法规,为依法冶牧、依法兴牧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畜牧兽医行业法律法规,组建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6.
8月上中旬天水市兽医卫生兽药监督所举办首期动物防疫监督员、兽药监督员培训班,市、县(区)两级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兽药监督所负责人和部分监督员共40多名参加培训。本次培训班分动物防疫、兽药管理两部分。通过培训,全市动物防疫监督员、兽药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为进一步搞好全市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奠定了基础。天水市举办防疫监督员兽药监督员培训班@马怀礼  相似文献   

7.
《北方牧业》2013,(14):3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律直接授权的兽医执法队伍,也是畜牧兽医系统唯一的上下贯通、体系完整、人员较多的执法队伍。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都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即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2007年8月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  相似文献   

8.
国家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先后颁布实施了《草原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行业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牧、依法兴牧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当前,由于历史及执法手段落后等客观原因的影响,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违反国家畜牧兽医行业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假兽药、劣质种畜禽等,其行为普遍,数额巨大。违法行为出现生产经营形式多样化、作案方式隐蔽化、造假手段智能化、作案交通通讯工具现代化的明显态势。各地在对违反畜牧兽医行业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上大多是依靠群众的举报。由于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不规范,对案件查处往往不及时和查处后无回音;对举报人没有制定相应的奖励保护措施;有的甚至把举报人的情况随意向外泄露,致使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名誉受到伤害,制约了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影响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9.
《北方牧业》2013,(16):3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律直接授权的兽医执法队伍,也是畜牧兽医系统唯一的上下贯通、体系完整、人员较多的执法队伍。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都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即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2007年8月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  相似文献   

10.
1999年7月上旬,云浮市畜牧水产局为了进一步摸清全市《动物防疫法》等行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现状,抽调市局有关科室和各县(市、区)畜牧局和兽医卫生监督所共16人的联合检查组,分成2个小组突击检查了本辖区有关单位实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了系统内部违法违规、行政执法不严、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1畜牧兽医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至.置检查自的(1)落实市二届人代会精神,提高执法意识、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2)吸取河南孟州畜牧局违规检疫的教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纪…  相似文献   

11.
齐鲁牧业报讯青岛市政府日前制定颁布了《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确规定青岛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动物产品加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动物出栏及动物产品出售时应当附有国家规定的证件和免疫标识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唯一合法的动物检疫执法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药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动物饲养、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动物疫病和兽药残…  相似文献   

12.
为了提高乡(镇)、村兽医人员法制观念和专业技术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天等县畜牧水产养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规定,于2000年5月19日至21日,在县城举办为期3天的全县兽医人员行医资格培训班。来自全县15个乡(镇)畜牧兽医站非编制人员、123个村的兽医员及社会兽医行医人员共134人参加了培训。教员由县畜牧水产局领导和县畜牧兽医站高、中级畜牧兽医师担任。培训内容有:《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兽医员职业道德与行政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和使用;兽医病理;兽医药理;畜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等等。  相似文献   

13.
读《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笔者就文中介绍的动物防疫监督案件的处理谈谈个人观点,亦可算是第三种意见,与作者及广大读者商榷。1该案引用条款正确,处理结果错误该案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对肉贩处以罚款300元,引用条款正确,但是处罚结果错误。正确的处罚结果应当是首先责令停止经营,责令收回已售出的未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尚未售出的…  相似文献   

14.
一、执法主体名问题。目前全国执行《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机构有:农牧局、畜牧局、畜牧食品局、畜牧水产局、农林水产局等,其下设的具体工作职能机构有:动监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医防疫站、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所、动物防疫监督所、牧政执法大队等,其执法主体名称的不统一,给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造成多部门、多头执法的印象,不知道谁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使得《动物防疫法》在执行中缺乏规范性。  相似文献   

15.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名称应统一农业部应尽快行文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名称,与《动物防疫法》衔接,防止执法主体混乱。从各地开出的检疫票证上的公章可以发现,有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兽医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站等等。2明确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与同...  相似文献   

16.
<正>南充市现有规模养殖场2 312家、养殖大户13 216家、畜禽屠宰场88家、兽药生产经营企业64家、动物诊疗机构49家、饲料加工企业12家,畜牧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面宽量大,任务繁重。2021年实行“双重管理”后,各地执行情况不一,部分地方仍继续维持“三权归县”模式,基层畜牧兽医体系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7.
当前动物防疫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动物防疫执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实施法制化管理,有效地保护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成效显著。但是,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就当前动物防疫执法面临的形势和对策作如下探讨。1实施《动物防疫法》以来,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动物防疫法》颁布后,各地面向社会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注…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两年多来,相应的配套法规至今仍未出台,给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中国动物检疫)杂志1999年第6期刊登的内蒙古包头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张连珠等人《一起定点屠宰场私屠滥宰处罚案的启示》文章中的案例,发生在1999年1月下旬,其执法依据是《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北京市畜牧管理办公室李文海先生在2000年1月9日的《中国畜牧水产消息》中刊出的《新年伊始,北京畜牧业七大对策》一文中,提及《畜牧兽医和饲料行业涉及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我们…  相似文献   

19.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20.
动物防疫工作如何做到科学执法 ,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 ,是一个关系到畜牧兽医工作的长远问题 ,本人认为可以用七个字概括 :“法、执法、科学执法”。一、法首先 ,动物防疫的法规在结构和内容上必须系统和完整。其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对全社会动物防疫活动的强制性管理法令 (国外称为law) ,相当于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如《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等。二是动物防疫工作遵守和要求达到的规范和标准 (国外称regulation) ,如《动物疫情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等 ,国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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