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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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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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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2001,(4)
(2001年 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 2月26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于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  相似文献   

4.
《蔬菜》2001,(4)
(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 26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祛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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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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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20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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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2001,(4)
(2001年 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 2月 26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启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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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2001,(4)
(2001年 2 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 2 月 26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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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她对于稳定规范种子市场意义重大。为了向广大读者宣传“种子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本刊特辟“法规之窗”,在2001年分期连载,以飨读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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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2004,(8)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从国(境)外引进和向国(境)外提供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又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个人不能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进口试验用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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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某种子公司李先生问:种子标签二维码能否印制在罐装种子的罐底上?"在线律师":谢谢李总的提问。于2016年9月18日起实施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执行细则,对种子生产企业和种子经营企业至关重要,是均须认真执行的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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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法规之窗接(2001年第3期)第三十七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现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第三十八条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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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第3次修正的《种子法》第19条是对引种备案的规定,该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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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作物种子、苗木,包括粮、棉、油、果、茶、蔗、麻、桑、菜、花卉、草、热带作物、药材、绿肥等农作物的种子、苗木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二条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各级政府鼓励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优良品种。第三条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苗木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管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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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2004,(6)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这里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家和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管理也与此相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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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种子经营 (接上期)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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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2001,(4)
(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 26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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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是证明事故原因与损失结果关系的证据.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项、专家鉴定组组成、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既是影响鉴定结论科学、公正、公平的主要问题,又是实践中出错最多的几个问题. 1 田间现场鉴定,可以确定的事项 1.1 种子质量纠纷涉及的原因、结果和因果关系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 年农业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起因、原因、结果和因果关系.其中,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是原因;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及损失程度,是结果;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是纠纷的起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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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斌 《蔬菜》2011,(12):1-4
2011年,国家对农作物种业发展尤为重视。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种业的国家战略地位,并提出要大幅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其核心内容是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并通过加强种业执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的一项重大举措,农业部8月22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定于9月25日起正式实施。随后,在第十九届北京种子大会和第十七届哈尔滨种业博览会举办期间,以“2011年中国种业新政下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的研讨会(9月19日)和以“种业新政下的企业发展之路”为主题的高峰论坛(11月8日),都对《意见》和新《办法》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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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是种子使用者直接了解种子来源和种子质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七年多了,标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阜新种子市场年案发率占各类涉种案件的10%左右,严重扰乱种子市场经营秩序。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把种子标签违法行为归纳为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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