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 ,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 ,其中单…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  相似文献   

3.
《广东饲料》2001,(4):4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 7月下发财税 [2001]121号文,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 )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  相似文献   

5.
<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对可免税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的范畴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表示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  相似文献   

7.
据税务总局有关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  相似文献   

9.
信息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相似文献   

10.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豆粕增值税的传言沸沸扬扬,豆粕增值税扑朔迷离,到底是征 ?是免 ?令业内人士普遍关注。   5月 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指出,对大豆粕、菜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 2000年 6月 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消息一出,立即在业界引起一场轩然大波。饲料企业普遍对此表示欢迎,有些饲料企业当天就入市采购进口豆粕。然而,榨油企业和大豆生产方面对此项决定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引起政府有关方面的重…  相似文献   

11.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25日下发的国税发[2000]93号文 ,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的增值税征免问题进一步给予明确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大豆粕等按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梁晓生  相似文献   

12.
政策指南     
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政策指南为了支持饲料工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卜opI39号文件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增值税部分的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糖教、酒精、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  相似文献   

13.
《广东饲料》2002,11(1)
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2月初发粤农饲〔2002〕18号文,就2002年全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犤2001犦121号,粤财法犤2001犦76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审核程序如下:企业填写《2002年广东省饲料企业免税审核表》和《2002年广东省饲料企业免税产品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持工商执照、国税登记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产品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饲料…  相似文献   

14.
<正>近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发出关于做好2014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意味着饲料免税报批、审核工作正式启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广东饲料》2003,12(6)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4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2003]238号文,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发出通知: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  相似文献   

16.
国家税务局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的现状 ,经研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相似文献   

17.
正问:我司从事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如何办理审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由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  相似文献   

18.
国家税务局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的现状 ,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和花生粕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增值税征免饲料增值税有新说法  相似文献   

19.
《广东饲料》2001,10(2):12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饲 [2001]7号文就今年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和审核办法仍按国税发 [1999]39号文“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② 审核程序。申报企业需要填写《广东省饲料产品审核表》、《企业老产品年审汇总表》和《企业新产品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 (企业老产品指上年度办理过免税审核的产品,企业新产品指没办理过免税审核的产品 ),持工商执照、国税登记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和产品标准等的复…  相似文献   

20.
《畜牧市场》2004,(12):49-49
各区县(自治县、市)饲料工业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扶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免税政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殖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2号)。现按照渝国税发[2004]182号文件精神,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