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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基本分类高压触电与低压触电该分类主要是根据事故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同进行区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但关于高低压的划分标准仍采用该解释第一条的标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k 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相似文献   

2.
1高压电致损的归责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何为“高压”?从条文内容里不能看出其具体含义及确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犤2001犦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将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界定为高压,同时,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  相似文献   

3.
王伟 《农村电工》2001,(7):35-35
触电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社会上相当混乱,金额差异也异常惊人,法院、受害人、电力部门(产权所有者)亦各有苦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俗称司法解释)。笔者对其主要内容谈点个人的理解。1 明确了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属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范围;1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就避免了有些法官和当事人把凡是触电伤亡都说成是“高度危险作业”,令电力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  相似文献   

4.
《农村电工》2001,(4):28
本刊讯(记者孔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解释指出: 为正确审理因解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全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1触电伤亡事故责任界定的法律解析1.1触电伤亡事故分为低压触电和高压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 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1 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 V,三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为正确落实这一法律精神,《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5)项明确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因此,在拖拉机交通事故处理中,  相似文献   

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可抗力"是触电人身损害重要的免责事由。何为不可抗力,有无法律限制,供电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以下笔者就这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不可抗力"的定义及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不可抗力"解释为  相似文献   

8.
王再初 《农村电工》2003,11(3):17-18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全部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9.
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两种。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10.
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表明了我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化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道路交通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九、十三、十九、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年检,驾驶员考证、年审等具有与公安交管同等的法律地位:“本法实施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在法律效力上,它与《刑法》、《民法通则》是同一等级。…  相似文献   

11.
为依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保护国家电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窃电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和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电属于盗窃行为。窃电是以非...  相似文献   

12.
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两种。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农机事故处理特别是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项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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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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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据此,《道交法》施行至今,农机部门将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对拖拉机的管理权。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权利的保护有时间的限制。在诉讼时效期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实践中,有不少权利人不知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因诉讼时效已届满而败诉。那么,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呢?普通诉讼时效包括: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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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该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驾驶员的登记发证、培训考核、定期检审验等管理职权。而也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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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2004年5月1日后相继施行,对农机监理部门来讲,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道交法》明确了农机监理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责,《行政许可法》则是限定和规范农机监理的执法行为。两法实施后,农机监理工作将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一、困难和问题1、管理范围变窄,职权变小,对农机安全生产无法全面管理。《道交法》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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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 《农村电工》2005,13(3):7-7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电能表停走追收电费的问题,普遍反映这项工作难做,难就难在追收电费缺乏依据。笔者就此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1法律依据关于电能量计算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1)《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2)《电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上是目前可以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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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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