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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大量存在于农村之中,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势必产生集体所有权的转移和改变,以及其主体的变更和消失。因此,规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规范其行使方式,是良好推进城镇化、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国《物权法》明确了本集体成员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要清楚了特殊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清楚了集体成员的群体性及其外在表现,清楚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在行使集体所有权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就能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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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合村并居后农民住宅有了新气象,从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村庄合并和农村社区建设,科学规划,创新模式,和谐拆迁,推进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工作稳步展开。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或所有制问题;二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问题。《土地管理法》对包括农村土地在内的土地所有制或所有权已经加以界定,即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合村并居措施对于农村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合村并居后社区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办法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建设以及经济持续高效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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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提出,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迫在眉睫,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而近期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正式面世,通知要求,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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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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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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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为进一步发展农业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源.做到管理体系网络化,制度建设体系化,队伍建设制度化,“三资”公开阳光化,督查考核机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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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对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保护观念的进一步强化,并伴随一些新型问题的出现,这些法律法规急需创新与完善。《物权法》的出台则全面确认了民事主体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还就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农民如何实现民主与监督,权利被滥用而损害农民利益时应当怎样实施救济等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法律专家针对集体财产所有权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解读,希望对农民朋友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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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在对集体组织“三资”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加强“三资”管理的后续工作,在建立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方面加强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加强了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建设为了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制度建设,巩固“三资”清理登记工作成果,及时了解各旗县区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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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盘活农村经济,实行农村产业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郯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