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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2001,(4):3-3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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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对我国种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作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由于原来的管理模式很不适应现在出现的全面放开的种子大市场和多渠道的种子经营格局.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种子管理工作和种子市场秩序。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谈些个人看法,希望管理部门的同仁们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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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基地管理现状1.1依法实施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每年以文件形式将核发、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通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及企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先由制种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再经省种子管理局对种子企业的资质、生产品种的属性、种子生产合同、生产队伍构成等进一步审查合格后,报省农委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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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组织保证 《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长期努力工作,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基本适应《种子法》的要求,这次通过贯彻落实《种子法》,我省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的分设得到了完全彻底解决。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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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关键,依法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是保证农民利益的有效手段。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种子经营从种子管理站中剥离出来,种子经营与种子管理实现了彻底分开。怒江州目前还没有种子公司,种子经营全靠委托代销,种子经营户多,经营品种杂,市场管理面大,无证经营、违规经营新品种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没有种子公司,导致新品种试种工作难以开展,出现品种老化现象。因此,为推进我州种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怒江州种子经营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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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与实施,为种子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为个级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进行管理和规范、保障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种子管理部门应针对种子经营中从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委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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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管理体制及种子流通体制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种子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依法管理,切实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是摆在种子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新课题。1目前种子行业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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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开始实行的<种子法>与原<种子管理条例>相比,一是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重新确认了19种涉及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三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还首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首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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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种子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管理部门的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作好这项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种子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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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必须从人员、财务上与经营机构彻底分开。目前我国大部分种子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彻底分开,这只是标志着我国种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使种子生产和经营行为向规范化发展的开始。今后的种子管理工作还将面临许多的问题。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为种子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许多的国外种子集团涉足我国种子市场,如何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同样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如何发展与解决措施,给予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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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新农村(黑龙江)》2014,(14):56-56
农作物种子市场及质量管理是发展种子产业的重要环节,《种子法》明确了种子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由于《种子法》的落实与实施,使种子生产、经营由垄断到竞争、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加快了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虽然市场的繁荣与竞争给农民带来很大的收入与实惠,但是现行种子市场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行为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安全的隐患,因此对种子的科学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以下本文对种子经营与种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农作物种子管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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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农作物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品种的引育目标不十分清楚。有些地、县种子公司引种不规范,缺乏统筹协调,新品种登记不及时,科研育种水平比较低,品牌意识差,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重。(2)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缺乏一贯性、全局性,管理力度不够,该管的不敢管,管理不全面。(3)执法工作由于经费不足,法规不健全,各级政府缺乏重视程度造成执法力度弱。(4)有的县、市仍存在不审(认)定先推广的现象。(5)部分种子企业忽视种源建设,尤其是常规作物不按种子生产操作规程办事。
2 结合《种子法》的实施,对今后依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按《种子法》依法行政的主体,承担着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素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至关重要。因此,应该严格要求,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为此,首先要整顿执法队伍,强化队伍素质;其次,要认真建立并着重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用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
2.2 强化宣传和监督力度
《种子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使种子管理工作真正地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因此,依法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有法不知"的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现代化的传媒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大量的、不间断的,生动形象的、潜移默化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常识普及,将其根植于社会各个领域。强化监督是做好农作物种子依法管理工作的保障,离开有效的监督,《种子法》就不会得到很好的落实。在种子管理执法中,各级种子执法机构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协、社会团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主导监督作用,除定期听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汇报外,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和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抓住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实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当地实情,对种子管理工作做出有关具体的决定和决议,进一步促进种子事业健康发展。
2.3 狠抓市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和市场主体的增加,以及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和经营行为的复杂化,要不断探索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为加入WTO做好充分的准备。加大依法治种力度,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从品种、质量、市场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品种"多、乱、杂"现象和假冒、伪劣种子坑农事件发生。要依照《种子法》规定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种子管理者要通过《种子法》的实施,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树立威信,努力改变执法手段匮乏、执法地位地下的现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无包装、无标识、无质量合格证种子的查处力度,净化种子市场,打击假劣种子经营行为;严格证照的发放,对不符合生产、经营种子条件的单位,依《种子法》,谁发证,谁负责,确保农民用上合格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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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县级农业系统种子管理部门全面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许多企业及个体纷纷参与到种子生产经营中来,种子市场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维护农民用种利益,促进种子市场和谐发展,笔者就县级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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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以来,黑龙江省的种子市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营种子公司改制,股份制种子公司、私有公司应运而生,由过去的国营种子公司独家经营变为多家竞争经营,只要取得许可证的就可以经营种子。这样如何管理好种子市场是摆在种子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