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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个农民,今年3月8日,我在城里做小百货生意的同学因进货资金不足,向我借款3万元,言明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来不知怎么搞的,借条找不到了。现在该借款到期了,我打算向同学要回借款,但又是怕拿不出借条带来许多麻烦。请问,借条遗失后我该怎么办?读者:兴亮兴亮读者:你来信所咨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遇到。借条遗失后确实是会带来许多的麻烦,尤其是碰到有的心术不正的人,如果他觉察到自己出具的借条被对方遗失后,就有可能出现赖账的情况。就是在对方很开明的情况下,人家把钱还给了你,你也得把借条还给人家。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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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3 月,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 当时未约定利息)。可是,我于 9月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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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当时未约定利息)。可是,我于9月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认为即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也要损失1000多元,更不用说民间借贷还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4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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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一个外地的同学突然打电话给我,说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向我借款2万元。我通过银行把2万元转到了他提供的账号上。第二天,同学短信回复收到了钱,并在短信上承诺5个月内返还。5个月过去了,同学却从不提还钱的事儿。我想向同学催讨,可手中只有短信借条,能顶用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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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半年前,刘某因农产品生意之需曾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于近日届满后,我要求刘某偿还,刘某却坚决否认借款一事,并提出如果其确已借款应当有借条为凭。我找到借条一看,原来的白纸黑字竟然成了一张白纸。我苦思不得其解,经人指点方知刘某书写借条时使用了褪色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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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我出面向朋友借款2万元,与丈夫吴某一起开了家饭店。这2万元,借期两年,借条上签的是我的名字。一个月前我与吴某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这2万元借款由吴某负责偿还。由于借条是我出具的,万一吴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负责还款的约定,朋友找我要钱,我还有还款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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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槐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5,(6):59-59
2000年4月,王某妻子刘某向其好友赵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刘某在借条上代签上丈夫王某的名字及时间。2001年11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刘某在出具给赵某的原借条上补签了“此借条由王某偿还”的字样。2001年12月刘某突然因病猝死。2004年5月,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王某认为该借款系其前妻刘某生病前个人欠款,且原告赵某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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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编辑同志:我于2003年8月向张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去年8月,薛某拿着我写给张某的借条以及他与张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我,称:张某在2005年1月向其借款35000元,借期6个月,按照他与张某的书面协议,张某已经将我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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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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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使用过借条。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借条来欺诈钱财,从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以下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借条陷阱类型: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钱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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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5年3月5日,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即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当时未约定利息。可是,我于2005年9月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心里不平衡。他认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要损失1000多元,更不用说民间借贷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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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到期莫忘讨
案例:2008年6月,王先生的同学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先生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还款,王先生也没有急着催要。2011年元月,王先生因结婚需要钱,便多次向赵某提出还款请求,但每次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耐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王先生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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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 相似文献